历史文物建筑能否交给企业认养

历史文物建筑能否交给企业认养

日前,山西省政府公布《山西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实施方案》,鼓励引导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通过出资修缮、认领认养等方式,参与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文物建筑能否交给企业等社会组织?如何保证文物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山西省的这一举措引发关注。

山西省是文物大省,文物保护任务繁重,现状不容乐观。近几年来,山西省龙天庙壁画失窃事件、广胜寺“网红女壁画师”事件都引起舆论广泛关注。随后媒体在调查中发现,山西有大量古道观寺庙处于“零安保”状态,文物安全形势堪忧。

这种严峻形势不仅仅是山西所独有。中国的历史文物浩如烟海,这当然是独特的优势,但也有着“甜蜜的烦恼”——有限的文保资金和技术管理力量简直是杯水车薪。跟意大利等文物大国相比,我国文物保护的资金投入、技术和管理力度都差距明显。那些可以开发成旅游景点、具有经济效益的文物建筑尚能得到较好保护,至于那些没有多少经济价值,无法开发成景点收门票的文物建筑,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以弥补政府部门文保资金和技术管理力量的不足,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文物保护绝非政府部门的“独角戏”,而应该鼓励广泛的社会参与。在美国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公园制度中,其经费既有联邦政府拨款,也通过税费减免鼓励社会各界的投资和捐赠。另一个文物大国英国,其保护资金也有大量的非政府组织捐赠和个人捐款。反观我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投入主要靠政府,目前还没有形成多方参与、多元投资的机制。社会组织、企业机构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在文保领域的应有作用还没有释放出来。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这本身也是一个文化教育和文物知识普及的过程。文物保护不应该是“死的保护”,而应该是“活的保护”。不应该是把一座文物建筑围起来、封起来,使它徒留一个死的躯壳,与当下人们的生活毫无关联。应该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使文物建筑得到多方面利用,比如教学、参观、研究,使其成为文化产业、文化活动的载体。参与的社会力量越广泛,文物知识和历史文化的传播也就越广泛。在各种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下,文物建筑得以以“活的形式”存在,成为当下社会生活的一部分。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是一件新生事物,在保持宽容态度的同时,也要对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保持警惕,防患于未然。首先,对于哪些文物可以交给社会,哪些文物必须由文保部门严格管理保护,要有科学论证和明确界定。在意大利,文物保护分为四个等级,不同等级有不同的保护规范。其次,要确保参与认养的社会力量,具备从事文物保护的资金、技术和管理条件,防止保护文物变成毁坏文物。再次,对于社会力量保护、利用文物建筑的行为,要实施全面全程监督,严禁对文物建筑进行竭泽而渔的商业开发,防止不当利用危及文物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最后,相关信息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防止暗箱操作、私相授受,一旦出现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目标,就是要让文物知识,以及文物所承载的历史文化走进社会,走进人们的生活,让文化的力量抵达人们的内心深处,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成为塑造社会生活的强大力量。因此,由文保部门、文保机构唱独角戏的“小文保”模式,要逐步转型为政府部门牵头,专业机构发挥主力作用,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广泛参与的“大文保”模式。当然,在此过程中要重视建章立制,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在符合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符合文物保护客观规律的轨道上推进运行。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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