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政治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坚持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政治安全的基本手段。历史经验表明,法治兴则国家治,法治废则国家乱。在我国,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法治具有确定性,使人们清晰地知晓自己行为的后果,实现社会的规范和有序;法治具有可预见性,每个人都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去从事相关活动,而不必担心出现难以预见的后果;法治具有连续性,不会因领导人的变动而变动,也不会因领导人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法治具有权威性,集中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人民的愿望,要求人人平等,受到公正的对待。法治的这些特点是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是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正是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党确立和实施了依法治国方略,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题中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重要成就,更是政治安全的强大保障。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制度化解决方案。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之中。要提高法治能力,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违法行使权力,不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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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李海涛,国防大学科学社会主义教研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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