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军辉:依法健全陪审制度保障人民参与司法(2)

吴军辉:依法健全陪审制度保障人民参与司法(2)

一是减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提高民众司法参与度。法官不回答事实问题,而陪审人员不回答法律问题,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一直就是划分法官和陪审人员权限的依据与基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此次试点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让陪审员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发挥作用,真正参与案件审理。

二是规定陪审员选任程序,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办法》中规定的选任程序关键词为“三次随机抽取”,并确定了法院在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的主导地位,让选任更加公开透明,保障普通民众参加陪审的权利。到目前为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50家试点法院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结各类案件共81772件,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大合议庭审结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1624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今年4月24日,《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国拟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延期一年。目前,试点工作仍处于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过程,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总结。一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有陪审必要的案件范围,将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明确纳入实施扩大型陪审的范畴中。依据《方案》和《办法》,刑事案件中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但不包括死刑案件,除非属于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陪审制是审判方式中吸纳民意、实现人权保障的重器,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应当考虑对可能判处死刑的一审刑事案件强制使用扩大型陪审制。二是确定有陪审必要的司法阶段。当前的司法实践表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范围有必要从法院审判阶段拓展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从强化人权保障,扩大民众直接参与司法的范围、推进开放性司法的角度出发,对于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可以考虑允许人民群众参与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自2003年开始,我国在审查起诉阶段建立起人民监督员制度,该制度通过选任人民监督员对特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施监督,其监督范围就包括拟不起诉的案件。但该制度的基本宗旨在于监督、建议而不是决定,我国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只是一种监督建议制度,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可以扩大我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范围,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搭建起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司法的基本框架,使人民群众的参与更加全面、更加有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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