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仕荣:全球气候治理新变数

张仕荣:全球气候治理新变数

2017年6月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记者会上宣布,美国退出《巴黎协定》。特朗普说该协定对美国不利,却让他国受益,为此美国将重启谈判,寻求一份对美国公平的协议。前总统奥巴马随即在一份声明中批评说,美国“加入了少数拒绝未来的国家行列”;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表示如果特朗普真要退出《巴黎协定》,挺身和他抗衡是“欧洲的义务”。特朗普此举是对前任总统外交业绩的全盘否定,凸显美国内政民粹化的蔓延趋势。作为全球唯一超级大国的美国,此举可能会使全球气候治理多年积攒的成果付诸东流。

气候问题是当今国际政治领域的焦点

在全球治理趋热的今天,气候问题是其核心议题之一。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定义,气候变化是指“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观察,在自然气候变化之外由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全球大气组成所导致的气候改变”。气候问题本身是科学和社会问题,今天却成为国际政治的热点问题,其演化的基本逻辑为:人类社会特别是工业化之后的活动导致了全球气候变暖,全球气候变暖的负面影响又涉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诸多方面,最终威胁全人类生存和发展。全球重大非传统安全问题需要全球共治,但全球气候治理涉及各国的碳排放减排额度及其紧密联系的经济发展空间,因此各国围绕气候问题展开激烈博弈。

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的认识一度存在质疑,但目前在全球范围内达成了基本共识。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在科学检测的基础上,以大量的科学数据为依据得出了官方结论:气候变暖是全球范围的基本趋势,它在空间的分布上可能并不均衡,在时间的变化上也会出现波动,但总的趋势是确定的,即气候变暖和反常气候现象增加是气候变化的两个基本趋势。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主要由人为因素造成,而放任这种情况恶化,将可能对全球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等产生不可逆的不利影响。

《巴黎协定》:全球气候治理的最新成果

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面临的威胁。由于气候问题的全球性,任何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都无法独立应对气候危机。国际社会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气候问题协议、规章、制度。现行气候治理的国际制度的基础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公约及后续协定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反映了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凝聚了国际社会共识,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特别是《京都议定书》,它是全球唯一从法律上要求各国减排的全面条约。美国多年来一直拒绝加入,而日本、加拿大与俄罗斯一度退出《京都议定书》。

2015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达成《巴黎协定》。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第二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按规定,《巴黎协定》将在至少55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后第30天起生效。《巴黎协定》是迄今最复杂、最敏感也是最全面的气候谈判结果,它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得以生效,体现了世界各国面对气候变化采取全球行动的坚定决心。随后,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批准通过了这一协定。2016年9月3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巴黎气候变化协定》。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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