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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报告人:张劲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研究所副教授
简 介:关于法治,人类有可通约的追求,但不存在单一的标准;有共通的价值,但不存在惟一的路途。我们要放下某些“前见”,超越简单的是非对错,贴近中国基体去了解法治的“中国语境”。有了对法治“中国语境”的“了解”,才有助于增进对中国法治话语和实践展开的“理解”,而立基于这样的“了解”和“理解”,才最终有助于中国法治问题的“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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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30 16:45
  • 在一个全球化、信息化的时代,法治的理念、制度和实践已不可能以某一国家一己之视角来审视,它不可避免地被世界所评价、所指引,这即是我们今天思考中国法治不得不面对的“世界结构”。法治的“世界结构”在推动中国法治的近现代转型中提供了启迪和贡献,但“中国语境”下的法治在“接纳”的同时还要保持必要的“审慎”,既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又在学习和借鉴世界现代法治文明成果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稿]

  • 片面以“以世界为方法”的“追仿型法治”,热衷于观念引进和制度移植。而我们要在法治的“世界结构”中保有一份以我为主的清醒,在思考中国法治向何处去的时候,要对历史延续保有一份尊重并在社会现实结构面前保有一份谦卑。西方经验即使是“好的”,但也不见得能够完整地解释我们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环境。因此,我们需要把目光转向中国,探寻法治“中国语境”,这样我们才可能真正获得更具有解释力的法治知识方式。[文稿]

  • 中国语境下的法治将国家社会的整体稳定、和谐、发展置于一定优先性地位,追寻“秩序”“平等”“现代化”等目标。法治为“秩序”提供保障,“平等”标识法治的中国基因,“现代化”构成中国法治话语的大背景。而这种“国家的”“规划的”“加速的”现代化更是深刻地规定了中国法治的话语展开,法治最终将服务于这一现代化进程。[文稿]

     

    专家

    张劲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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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这是我们非常熟悉一个语词,也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和思考的问题。我今天要讲的内容,实际上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向何处去有着紧密的关联。

    引言:法治“世界结构”和“中国语境”

    2000多年前,韩非曾云:“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法治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今天,法治已经无可争辩的成为“治理方式现代化”的重要尺度,推行“法治”已是中国社会的普遍共识。但是,对“法治”笼统的认同,并不代表我们在法治的具体指涉和实践展开方面是没有分歧的。在我看来,这些分歧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世界法治文明及其观念对中国的影响,就是我讲的法治的“世界结构”,另一个是我们对自身法治传统、法治的社会条件等问题的认知,就是我说的法治的“中国语境”。我想,只有对这法治“世界结构”进一步的厘清和分析,我们才能在具有支配性的西方主流法治话语面前获得自信;只有对法治“中国语境”有进一步的探求,我们才能获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深刻理解。

    (一)法治的“世界结构”

    具体来说,我所说的法治“世界结构”是指,在一个全球化、信息化的时代,法治的理念、制度和实践已不可能以我们一己之视角来审视,我们对法治的理解不可能仅仅是一种来自“身边”的知识,它不可避免的被世界所评价、所指引,甚至支配。所以,我讨论法治“世界结构”并不是要对世界各国法治进行描述性的梳理、总结和预测,而是以中国为中心来评估它对中国法治路向已经的和可能的影响。诚然,在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的世界中,中国乃至任何国家都没有返回之路,这决定了中国法治不可能完全自我定义、自我发展。我们要承认法治的“世界结构”在推动中国法治的近现代转型过程中提供的启迪和贡献,中国需要学习和借鉴世界现代法治文明成果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我们在“接纳”的同时也需要保持必要的“审慎”,因为,这一在名称上冠以“世界”的结构以及在这一结构下宣示的法治“世界共识”并不是源自各国法治理论和实践的“通约”,更确切的说,它就是一种“西方结构”。我们深处于一个被话语支配的世界,西方主流法治话语通过其语词造就的“符号性权力”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我们在法治问题上的视域、立场和方法。所以,我讨论法治的“世界结构”就是希望能够对西方法治文明有一个再认识。

    (二)法治的“中国语境”

    讨论法治的“中国语境”,是因为:语词,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语词,总是和特定的社会相联系并被赋予其意义。“法治”这一概念也不例外。正如《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治的表述:“一个无比重要、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法治为什么“不能随便就能定义”?这恰恰提醒我们在接纳法治“普遍性”价值的同时,也不可忽略法治的“地方性”。法国学者勒庞说:“各种制度是观念、感情和习俗的产物,而观念、感情和习俗并不会随着改写法典而被一并改写。一个民族并不能随意选择自己的制度,就像它不能随意选择自己的头发和眼睛的颜色一样。”所以,我使用的法治“中国语境”,即是指理解中国的法治必须将中国的历史延续、社会条件和现实需要等“情景”联系起来思考。这些“情景”的差异也可能导致语词并不在相同的逻辑下展开。在“普世价值”、“世界共识”、“国际接轨”这类语词充盈耳际的当下,如果我们仅仅借由“Law”、“Ruleof Law”等提供的谱系来主观“联想”,将使我们的法治话语沦为镜花水月的虚幻,或是沦为西方话语的描摹,而欠缺了立基于我们自身的思考。

    归根结底,关于法治,人类有可通约的追求,但不存在单一的标准;有共通的价值,但不存在惟一的路途。因此,我们需要放下支配我们头脑的某些“前见”,超越简单的是非对错,贴近中国基体去了解法治的“中国语境”。有了对法治“中国语境”的“了解”,才有助于增进对中国法治话语和实践展开的“理解”,而立基于这样的“了解”和“理解”才最终有助于中国法治问题的“破解”。当然,我强调法治“中国语境”,并不意味着我们要特立独行、另起炉灶,而是因为理论一旦脱离经验的世界,也就在本质上失去其意义之维,而沦为研究者之间的自娱自乐。

    因此,“世界结构”和“中国语境”是思考现今中国法治两个必不可少的维度,其两相联系既是为了避免我们陷入法治西方范式的想象和移情,也是让我们在思考中国法治的时候有一个立基于自身的结构性关怀。这当然不是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成为一种“例外论”,而是因为我们的目光最终需要由外及内,我们并不反对“以世界为方法”,但我们最终需要“以中国为目的”。中国的法治理论研究如果只有“世界性来源”,而不产生“世界性结果”,无论如何都算不得一种成功。

    张劲.m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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