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2)

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2)

——治国理政论坛“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研讨会综述

有专家认为,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是增强立法的主动性,对各方面、各地方提出的创新需求,应当从立法上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和办法;二是增强立法的及时性,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全面深化改革迫切需要的立法,必须反应灵敏,适时立项,及时启动立法程序,积极回应社会呼声和人民诉求;三是增强立法的系统性,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形式,做到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四是增强立法的针对性,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立法工作,使法律规定的内容科学合理协调利益关系,真正解决现实问题;五是要增强立法的有效性,研究清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将各种可能的情况都尽量考虑到,科学严密地设计法律规范。

第三,关于严格执法。与会专家一致表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在于通过严格执法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专家认为,严格执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既包含行政立法、制度建设、程序规范,还包含着严格执法,包含执法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第二,严格执法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要保障。没有严格依法执法和规范文明执法,社会就难以有序运转,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也就难以得到维护,法治社会建设也就无从谈起。

有专家认为,消除执法乱象是当前保证严格执法的重要任务。一是治理选择性执法,加强执法监管标准化建设,做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确保公平公正执法,增强执法的公信力;二是治理恶意执法,以正制恶,不能只要结果而不管手段和过程;三是治理暴力执法,在执法过程和执法处置中,都要坚持文明和谦抑理念;四是治理执法谋私,加大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强化对执法动机和相关利益因素的监控;五是治理情绪执法,采取多种途径减少执法人员情绪对执法活动的影响,保证执法的客观性公正性。

有专家提出,必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这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一是明确划分执法权限,坚持事权、财权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机构撤并整合实现“削权拆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二是整合基层执法队伍,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大幅度减少市县执法队伍种类,推行相近领域和机构的综合执法;三是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充分运用物联网、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探索执法新机制新方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第四,关于公正司法。与会专家一致表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司法活动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有专家认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是司法具有定分止争的终局性作用。司法审判这种终局性的作用,对纠纷实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使受到侵害的权利最终必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必定受到制裁和惩罚;二是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公正司法对调解、行政裁判等社会公正活动都有良好示范作用,对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道德风向起着重要作用;三是司法公正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起着保障作用。公正司法既保障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又保障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使人们生活在有序的社会秩序之中;四是司法公正对人们的行为有预测作用。公正司法使人们能够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促使人们遵纪守法,成为法治社会的公民。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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