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鹰: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加强立法(2)

梁鹰: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加强立法(2)

对法律立改废释条件暂不成熟而实践又迫切需要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特别授权先行先试。这一做法能够解决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17项授权和有关决定,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确保了有关改革试点在法治框架内依法有序推进。

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对重大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决定,从法律上确保党的政策主张得到切实贯彻实施。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调整生育政策、确定抗战胜利纪念日、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设立烈士纪念日等事项作出一系列决定决议,依法有序推动相关工作。

树立全局思维,提高立法质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很多改革举措和任务都需要通过立法来加以落实。因此,党中央特别重视将立法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在研究总体改革方案和具体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党中央在制定中长期改革实施规划时,明确要求相关单位提出配套立法的需求和建议。各项改革任务的牵头单位、参加单位在研究确定有关工作安排和重要改革实施方案时,也要同步考虑涉及的立法工作,同步推进相关立法项目。当前,立法机关要主动研究改革涉及的立法重点,在立法工作中及时回应改革发展需求,促进立法和改革决策更好衔接,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增强立法的主动性。对各方面提出的创新需求,应当主动从立法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认真贯彻实施好修改后的立法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正确把握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及立法权限划分,把握人大与政府的立法权限划分,进一步明晰法律与行政法规、法律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界限。同时,应从国家长远发展的深层次上思考哪些权限可以下放地方,哪些方面可以予以授权,哪些规制可以考虑放松。

增强立法的及时性。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全面深化改革迫切需要的立法,必须快速反应,及时启动立法程序,积极回应社会呼声和人民诉求。对于已经明显滞后于现实情况的法律及有关条款,该修改的要及时修改,该废止的要及时废止,该解释的要及时解释,该授权的要及时授权,防止出现所谓“僵尸条款”。

增强立法的系统性。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形式,统筹兼顾做好立法工作。特别是应通盘考虑,结合重要法律的出台,同步修改或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各项法律制度相互衔接、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切实增强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深入调查研究,把握客观规律,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立法工作。做好制度设计,突出关键和重点,使法律规定的内容更科学,对利益关系的协调更合理,能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在立法模式和体例上不应追求大而全,重在管用、重在实效。

增强立法的有效性。在立法中,要研究清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的情况,科学严密地设计法律规范。对于能够在法律中规定清楚的,尽可能作出详尽规定,能具体就具体、能明确就明确,情况发生变化时再及时补充、修改和解释。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既精雕细刻,出细活、出好活,又下好先手棋,适度前瞻性地研判趋势、探索规律,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规范和引导。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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