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川信: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三个同步”

于川信: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三个同步”

正确的战略指导是引领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行动指南。习近平主席在“6·20”重要讲话中指出:“同步推进体制和机制改革、体系和要素融合、制度和标准建设,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深刻理解习近平主席这一重要论述,对于我们选准发力点和突破口,同心协力做好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这篇大文章意义重大。

同步推进体制和机制改革,体现了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内在规律

体制与机制犹如“骨骼”与“血肉”,体制的功能实现离不开完善的机制,机制的高效运行离不开合理的体制,两者相互兼容耦合,系统要素才能最大限度形成握指成拳的合力。随着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推进,国家战略竞争力、社会生产力、军队战斗力之间的关联程度越来越深刻。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作为一项举国工程、系统工程,横跨政治、经济、社会、军事、科教等诸多领域,贯通国家、区域、企业等多个层级,涉及军地双方多维资源和力量的统筹调配与使用,亟须打破军地各自为政、多头领导、分散管理的“二元结构”,推动军地各领域各部门各层级形成整体联动的融合发展合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作为一项国家战略,谋的是民族复兴伟业,布的是富国强军大局,实现的是全民共享式改革成果,但关系军地多方利益关系重新调整、利益分配重新组合、利益格局重新塑造,单纯依靠市场力量并不可靠。为此,必须从体制和机制改革入手,建立起军地横向兼容、纵向贯通、政令通畅的军民融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国家顶层“统”的力度,同时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有机衔接军地“所需”与“所能”、“当前”与“长远”,实现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一体规划、系统设计、统筹建设。

2017年1月22日,我国成立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从国家顶层解决了统一领导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管理体制长期缺位的问题。当务之急,应着眼完善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领导决策、规划计划、组织协同等功能的需求,设计相应的运行机制,并根据新机制运行的需要同步布局框架清晰的管理机构,赋予相关职能。一方面,本着顶层归口、相关领域分别对口、统分结合的基本思路,厘清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军力与民力、沿海与内陆、国企与民企、国际与国内等关系,找准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契合点,系统设计战略规划、军地协调、需求对接、资源共享、监督评估等机制,构建起计划与市场、供给与需求无缝对接,军地横向全覆盖、纵向大贯通的军民融合通道,最大限度实现多元投资、多方技术、多种力量集聚军民融合领域。另一方面,在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顺畅高效的要求,健全各省区市军民融合发展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调整优化现有领域、行业军民融合议事机构,明确相关职责权限,完成管理体制重塑。

同步推进体系和要素融合,体现了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本质要求

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是在相关基础建设、力量布局、资源利用、系统管理、安全监控等过程中,通过在人力、物力、财力和制度、标准、条件等方面的一体实施,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成果互惠互利。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之间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同战略方向的使命任务、军事斗争准备需求各不相同,只有紧密结合我国不同区域特色,因地制宜、体系设计、精准发力,才能实现要素的有效融合。但客观来看,在军民融合实践过程中,由于融合发展战略与国家战略体系衔接不紧,顶层统筹与区域规划配套不够,融合需求与区域发展协同不足,导致军地之间、区域之间市场分割,军地双方要素零散对接,军民融合发展低水平徘徊、无序发展。走出军民融合发展“碎片化”的困局,亟须从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的需要出发,把军民融合发展的大思路、大逻辑贯穿于基础建设、力量布局、资源利用、系统管理、安全监控的全过程,融入到区域发展综合布局中系统规划、一体实施,从“面”上实现军地两大体系供需的有序对接,从“点”上实现各类要素跨军地、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合理流动。

同步推进体系和要素融合,需要重点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注重区域战略协同。将区域融合发展纳入国家战略体系,实现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海洋强国、航天强国、网络强国等强国战略的衔接匹配,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三大区域发展战略,以及东部沿海开放、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四大板块”呼应协同。二是突出军事需求牵引。在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新体制下,将“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同“以战区划设为基础”的军事空间布局有机结合起来,妥善处理战斗力与生产力、市场与战场、建设与运用等关系,实现不同作战方向的军事需求和所属区域的社会经济资源条件及融合潜力有效融合。三是完善区域功能设计。在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国家资源、力量投入有限的情况下,结合不同区域融合建设的基础与潜力,因地制宜确定军民融合发展重点、实施路径和方法策略,有序承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同步推进制度和标准建设,体现了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客观需要

制度的效力离不开标准的支撑,标准的执行离不开制度的规范,制度与标准具有相互协同、相得益彰的内在联系。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涉及复杂的资源配置和利益调整,单纯依靠政令难以持续推动,必须通过制度和标准建设来规范融合、引导融合、保障融合。随着我国军民融合范围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人才培养、军队保障、国防动员等传统领域,向海洋、空天、电磁、网络等新兴领域拓展,向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延伸,已有的制度和标准已无法有效满足企业、区域、行业、国家多个维度军民融合实践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军地各部门在推动本行业领域或区域融合发展过程中,对相关文件起草和立法论证工作缺乏有效协同,融合主体、范围、权利、责任等标准缺失,制度难以落实。比如,一些行业性法规缺乏针对不同区域融合发展特色的具体设计,无法在区域层面有效实施。有的区域性政策法规忽视了对本区域军民融合行业领域的统筹谋划,难以有效支撑相关行业发展。为此,亟须通过制度建设和标准建设同步发力,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依据和保障。

同步推进制度和标准建设,需要重点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构建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做好相关条文的立、改、废、释工作,建立完善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的法规政策体系,既要推进国家层面军民融合立法进程,也要推进具体领域立法工作。既要注重建章立制、补齐缺位,也要注重相互衔接、兼容配套。二是设计激励相容的评价体系。按照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的要求,改革评价体系和考核标准,把“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目标突显出来,构建起权责对称、运转顺畅、激励有效、惩罚有力的监督评估机制,防止制度和标准建设“挂空挡”。三是发挥第三方评估的作用。第三方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对象没有行政隶属关系,评估过程不受行政部门干预,对评估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监督评价工作,可以有效解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矛盾,是推动制度和标准建设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的重要保证。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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