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的国家战略(4)

摘要: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革命的孕育兴起和世界新军事革命的加速发展,社会经济形态、技术形态和战争形态深刻演变,军民融合已成为时代潮流,成为各国综合国力竞争和军事竞争的一种新趋势。从一定意义上说,实现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就是抢占经济、科技、军事竞争的制高点,夺取未来战争的主动权。

2016年9月5日,我国首个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在京创立,首期规模为302亿元人民币。投资方向确定在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军工装备、军工资产证券化、军民融合技术,以及军工国企改革。当前,各地构建军民融合产业园区普遍拟采用PPP模式进行项目合作,PPP模式也成为社会资本切入军工领域的下一个风口。值得注意的是,军民融合项目涉及军地双方,涉及PPP平台公司、社会资本、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时还涉及保密、军地协调等运行方面的具体问题。目前,尚缺乏成熟的PPP模式,实践中也面临不小的挑战。

总体上看,未来中国对民间资本参与军工生产和研发的政策可能在三方面有新变化:第一,在军工生产和研发中,对军品生产中配套零部件生产和新军品辅助研发上,向本国资本和企业全面开放。第二,中国更可能在军品研发中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明确界定,并划定底线。第三,对军品利润率和税收进行改革,以吸引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参与到军品生产和研发中去。在中国推进国防现代化和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战略推动下,中国军工产业对本国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开放就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对中国而言,军事工业向民间资本和企业开放,除了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提高国有军工企业生产和研发效率,完善军工企业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之外,还可以提升这些民间资本和民间企业对党和国家的凝聚力,带动这些民营企业产业升级的步伐,为中国国防现代化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升级,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顶层设计和法治建设

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整体性和综合性较强,必须做好顶层设计。要坚持国家主导,注重加强超越部门、超越利益之上的总体设计,在最高层次统一组织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总体设计,自上而下强力推动,防止把总体设计变成各部门自行设计的简单叠加,防止改革变形走偏,克服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兼容性差、重复建设和缺乏长远规划等问题。

201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设立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由习近平同志任主任。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是中央层面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负责。它的设立,有利于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将国防和军队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中,有利于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的形成。在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了经济和国防协调发展司,军委战略规划办设立军民融合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部际协调组发挥作用越来越大……军民融合组织管理体系建设正在不断健全中。

当前,我国军民融合发展刚进入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的过渡阶段,还存在思想观念跟不上、顶层统筹统管体制不完善等问题。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的成立有助于解决这些现实问题,能够凝聚13亿多人民共识,有效加快军民融合进程。全国各地现在纷纷响应,行动比较积极。例如,北京海淀积极探索推进军民融合创新园、军民融合产业园、信息安全产业园等“一体三园”为核心的军地科技成果双向转化模式;河北出台专项规划,将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纳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和单位尚未进入状态,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

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迫切需要加强法治建设。习近平主席强调指出:“要强化法治保障,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提高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化水平。”要围绕军民融合的实际需要制定或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尽快研究出台军民融合相关法律法规,在既有的法规中补充军民融合的相关条款,为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开辟空间。着眼调动军民融合的积极因素,制定完善包括市场准入、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投融资政策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建立军民通用技术标准体系联合制定制度,及时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构建军地公用标准信息平台。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意见》着眼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明确了新形势下军民融合发展的总体思路、重点任务、政策措施,是统筹推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这是军民融合的顶层设计。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既要加强顶层设计,又要有具体抓手。在具体抓手中,要以规划编制和实施为引领,推动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新格局;以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为载体,探索融合体制、机制和模式创新;以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为重点,推动重点领域军民融合落地见效;以提升实战化动员能力为目标,推动国民经济动员创新发展;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经济建设项目为重点,推动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

以法治建设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呼唤立足国情,着眼发展全局,建设更科学、更完善的军民融合法规体系。要加快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综合性法律立法,清理现行法规制度,修订完善交通、信息、测绘基础设施等领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完善安全审查和监管制度,防范和控制国家安全风险,加强考查督导,建立问责机制,加大规划实施、政策落实、项目建设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规划、项目、投资、绩效评估体系,强化规划刚性约束和执行力。

当前,包括《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国防专利条例》《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等法律、军事行政法规、规章,与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实际需要还存在一些差距,集中体现在系统性不足、权威性不高、全面性不够、协调性不佳、可操作性不强5个方面。趋势不会逆转,变革势在必行。我国《军民融合促进法》的立法时机和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作为一部统领性法律,它对军民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责任权限等方面,理应作出顶层设计,为发展提供宏观指引,利于建立顺畅的军民融合发展机制。当前,军民融合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军事人才培养、军队保障等领域缺乏法律规范,需要修订专项法律法规。就军事人才培养而言,有必要继续完善国防生培养制度;就军队保障而言,有必要制订依托地方产业进行军队保障的法律法规。同时,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也应制订特别法,进一步明确军地双方的主客体条件、法律责任、权利义务等要素,并在市场准入、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重点问题上作出权威性规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把体现全局利益的军民融合,逐层分解细化为各主体的外在约束和内在激励,军民融合才能推得动、走得远、融得深。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政府、军队、企业等主体的利益诉求各不相同。如何把有利于宏观和全局利益的融合发展转化为各主体的内在驱动力,是一个关键问题。当前,急需加快建立面向不同主体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各级地方政府可将基础设施建设贯彻国防要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等情况,纳入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加强考核评估。同时,应建立健全军民融合成本分担与利益补偿办法,制定军地资源共享经济利益补偿办法,明确军地各自权利义务,加大激励约束力度,让承担国防义务、开放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不吃亏,使军民融合真正成为引导社会力量全面进入国防事业领域的重要机遇和平台。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未经许可,不得印刷、出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据宣讲家网站报告录音整理

责任编辑:婧雅)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