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实践机理

李志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实践机理

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特征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置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加以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深刻理解和把握德法结合的内在逻辑,认真汲取德法并举的历史经验,优化法治与德治的实现机制及途径,更好地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内在逻辑

一般来讲,法治与德治是国家治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两种方式。尽管二者存在差异,但在目标上殊途同归。法治以其权威性与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规劝性与自律性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撑,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因此,社会主义法律必须内含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规范,无论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都应充分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使法律的效果真正契合公平正义价值观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道德的教化,道德为法治的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践行的底线和保证,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得以有效解决。尤其是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和现象,如果仅依靠道德力量,可能难以形成有效约束。这时候就必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治理。比如,当前一些见危不救、见利忘义等失德现象,必须从立法层面上予以规制,清晰界定行为人的权利和责任,实施严格的惩戒措施,才能真正免除助者的后顾之忧,使行为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

所以,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并行不悖,它们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依存。仅有法治而没有德治,法治就难以获得人民群众的诚服;而仅有德治没有法治,德治就会没有约束力,难以执行和有效落实。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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