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天下之财者莫如法”

“治天下之财者莫如法”

——宋代士大夫对法治文明的探寻

摘要:宋代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故而在其诗文中追求性灵闲适的成分少,经世致用的成分多,正所谓“诗以道志”,“文以载道”。

由于宋初皇帝务实求实,作为治国之具的法律自然进入皇帝的视野,他们非常重视运用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统治者提倡明习法律,不仅对参加科举的士人有所影响,即使对以论道著称的理学家,也同样有着现实的影响。

主张读书读律的苏轼,在他应科举策论而撰成的《刑赏忠厚之至论》中,表达了年轻时代的苏轼对于如何用刑的一系列观点。如他认为刑法之所以产生,是对“罪戾”的惩罚,目的不仅在于惩恶,也在于劝善,以使吾民不要“入于其中(罪戾)”。所以,他主张“罪疑者从轻”,“舍有罪而从无罪者,是以耻劝之”,也就是使其产生知耻之心,而远离犯罪。

苏轼在《策别一》中借古喻今,抨击了刑不上大夫及于今世的消极影响,强调大夫庶民违法犯罪皆当一体同科、罚当其罪。他提出用法当使人心服,否则遗患无穷,他说:“用法而不服其心,虽刀锯斧钺,犹将有所不避,而况于木索、笞棰哉!”他以严峻的文字抨击当时朝廷高官有罪不罚的弊政:“今之卿大夫有罪亦得以首免,是以盗贼小人待之欤?天下惟其无罪也,是以罚不可得而加。如知其有罪而特免其罚,则何以令天下?今夫大臣有不法,或者既已举之,而诏曰勿推,此何为者也?圣人为天下,岂容有此暧昧而不决?故曰:厉法禁,自大臣始,则小臣不犯矣。”

王安石作为一位锐意改革的思想家,他在文中充分论证了国家立法的重要性,以及法与吏的关系。他将国家比喻为“大器”,为了治理国家,“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维持,非众建贤才,不足以保守……贤才不用,法度不修,偷假岁月,则幸或可以无他,旷日持久,则未尝不终于大乱。”他以五代时期晋、梁、唐三帝不重法制、不任贤才,遭致“灾稔祸变”为例,建议皇帝“以至诚询考而众建贤才,以至诚讲求而大明法度”。王安石虽然主张治天下以法,但他明确区分善法与恶法之别,强调只有行善法才能发挥以法治国的作用。他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曰亦不足矣。”汉唐以来,法制与盛世的关系不断证明了“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但此法必须是善法,否则恶法肆虐,则国将危矣。

王安石重法,但不拘泥于法,他主张法律是可变的,“祖宗之法,不必尽善,可革则革,不足循守”。为了发挥善法的治世功能,他更重视贤吏执法,在《上时政书》中提出了“非众建贤才”,不足以保持法制的状态。他还在《翰林学士除三司使》中提出“聚天下之众者莫如财,治天下之财者莫如法,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的观点。

治法与治吏结合并重,汉唐以来论者多矣。如唐白居易所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王安石从变法改革的实践中,更切身感觉到良吏的重要性。而王安石变法最终的失败,虽有各种原因,但吏不良未尝不是原因之一。

宋朝著名清官包拯既阐述了发挥法律治世功能的论点,也强调贤吏执法的重要性。他在《论取士》中提出“治乱之原,求贤取士得其人而已”。他还在《晏殊罢相后(上)》中提出:“帝王之德,莫大于知人,知人则百僚任职,天工无旷矣。”他在《请选用提转长吏官》中,不仅再次论证了选官的重要,而且以刚正无私的原则立场揭露了一些不称职的地方官,表现了“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的性格。他说:“窃见近日除授转运使,但理资序,不甚选择,如江西路刘纬、利州路李熙辅,皆知识庸昧,众所共知;其提点刑狱,亦未甚得人,若广西潘师旦、江东令狐挺、京西张士安、河东席平,皆素非干敏之才,又无廉洁之誉,猥当是选,宜乎不任其职。虽近例并委两制奏举,然所举之人,或才有合格,以微文不用,故不才者往往进焉,乃是诃其细而忽其大,恐非任才之意也。欲乞今后应除转运使,先望实而后资考,则所得精矣。凡举提刑,若保荐之人不协公议,即乞责其谬举。别委他官。如此,则可绝徇私之请矣。”

站在王安石对立面的旧党代表人物司马光反对变法。但是,司马光从治理国家的实践经验中也体验到“任官”、“信赏”、“必罚”三者为“致治之道”。他在主张重礼的同时,也建议礼法结合并用,他说:“礼与刑,先王所以治群臣、万民,不可斯须偏废也。”他特别强调司法官必须了解“法意”才能准确断刑,他说:“凡议法者,当先原立法之意,然后可以断狱。”此论发前人之未发。由汉迄宋,注释律学的出发点,归根结底就在于剖解法意,以便于司法官准确断案。

宋朝是理学盛行的时代,故又称宋学,代表人物朱熹,主张“存天理,灭人欲”。所谓“天理”即儒家所说的三纲,朱熹将其推崇至“天理”的高度,深受统治者的肯定和宣扬。至清朝康熙时,将朱熹列于孔子十哲之次,说明天理人欲之说对于专制国家统治所起的政治功用。值得说明的是,理学家并非终日论道,无视法律之学,朱熹就曾发表了《尧典象刑说》《论治道》,表达了他的法观点。“象以典刑”出自《尚书·舜典》,历代解释者颇多,《唐律疏议》解释说:“(象刑)画象以愧其心。”朱熹的解释仿此,他认为赏与刑都发自圣人之心,他说:“圣人之于天下,其所以为庆赏威刑之具者,莫不各有所由……故其赏也,必察其言,审其功,而后加以车服之赐;其刑也,必曰‘象以典刑’者,画象而示民,使民畏刑。”又说:“上古惟有肉刑,舜之为赎、为扑,乃不忍民之斩戮,而始为轻刑者。”朱熹对于九刑(墨、劓、剕、宫、大辟、鞭、扑、流、赎)的诠释,对后世律学的发展很有影响。

总之,宋代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故而在其诗文中追求性灵闲适的成分少,经世致用的成分多,正所谓“诗以道志”,“文以载道”。而法作为“治世之具”,是企图“得君行道”并关心民瘼的士大夫不可回避的话题,是以其诗文中每每出现关于法的讨论和评判,其中又有不少言论直指现实,切中时弊,发出耀眼的思想光芒。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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