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古代哲学家们关于君子圣贤佛等理想人格之标准的论述中,人们不难看出其所具有的一些共同特质或特色:
其一,是“道”以及人与自然之统一性的较为完美的体现者。中国古代哲学家、思想家们确信,所谓“道”作为整体自然的最高本原或本体就存在于个体生命、人格之中,存在于心、性、命之中,人的天职和使命就是不失于斯,与其相统一或合一,而所谓君子、圣贤就是这种统一、合一的典范。孔子云“君子有大道”。孟子云:“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老子云:“道者同于道,德者同于德”。值得注意的是,儒家虽然以君子圣贤为理想人格,但并未将其绝对化为完人,而是认为即使是圣人,也无法做到全知全能。例如,《中庸》云:“君子之道费(昧)而隐。夫妇之愚,可以与知焉;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知焉。夫妇之不肖,可以能行焉;虽圣人亦有所不能焉。天地之大也,人犹有所憾。”朱熹对此注曰:“可知可能者,道中之一事。及其至而圣人不知不能,则举全体而言,圣人固有所不能尽也。”
其二,基于道德本体,主要甚至纯乎是道德性的,是一种理想价值目标的悬设和表征。君子圣贤的称谓虽然在先秦及其以前在某种意义上也与人们的社会地位相关联,但实际上人们赋予其更多的仍是其价值的内涵,以是否具备或符合“道”、“德”或“仁义礼智勇”等诸种道德为主要标准,正如俞樾在其《群经平议》中所言,“古书言君子小人大都以位言,汉世师说如此,后儒专以人品言君子小人,非古义也”。例如,孔子云:“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君子先慎乎德,……德者本也”。孟子云:“君子之志于道也,不成章不达。”老子云:“重积德则无不克。”惠能云:“自法性有功德”,“自修身即功,自修心即德。”王阳明甚至认为“为圣”只与存在于人道之中或具体体现为人道的“天理”有关,而与才能无关:“为圣者,在纯乎天理而不在才力也。”
其三,关乎现实中的每个个体,具有最大的普遍性。君子圣贤作为理想人格客观地反映了现实生命个体存在和发展的道德、伦理和价值的一般需求,因而具有最大的普遍性。老子提出“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昭示了所有生命个体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终极根据。而孔子所诉诸的“仁道”,则通过“仁智勇”将庶人、士、士大夫、国君等所有个体以及通过“孝忠悌信”将父子、君臣、兄弟、夫妇、朋友等所有人伦关系全部覆盖和囊括于其中,以至于可以一言以蔽之曰:“自天子以至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虽然老子将人区分为上士、中士、下士以及孔子将人分为中人之上下,但这是为了说明“明道如昧”以及“有教无类”,并非认为下士或中人以下之人不能以君子圣贤为楷模或无法趋近君子圣贤的目标。孟子肯定人皆有好善恶恶之心,圣贤与常人相同无别,并提出只要言行效法尧舜,从孝悌做起,“人皆可以为尧舜”:“尧舜之道,孝悌而已矣。子服尧之服,诵尧之言,行尧之行,是尧而已矣。”惠能强调佛性平等:“修行者法身,与佛等也。”“人即有南北,佛性即无南北。”所以,基于此,世人、众生皆可成佛。“不悟,即佛是众生;一念若悟,即众生是佛。”
其四,具有自我性、本己性和个体主体性。主体性在主体自身表现为道德意志的规定性及其现实,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曾经对于这种道德的主体性进行了专门阐述。按照黑格尔的理解,主体性不仅相对外在客体、对象而言,而且首先相对主体的人自身而言,在主体的人自身中表现出来。按照黑格尔的理解,理念的实存方面或它的实在环节是意志的主体性。只有在作为主体意志的意志中,自由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才能成为现实的。这在中国古代哲学家那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他们看来,由于“道”或“仁”存在于每个人之中,所以为“道”或为“仁”完全取决于自己。孔子云,“道不远人”,“君子求诸己”。“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孟子也云,“君子深造之以道,欲其自得知也。”“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老子强调,“自知者明”,“自胜者强”。惠能云:“自性自度”,“自悟自修”,“识心见性,自成佛道。”
其五,与个体所处的生存条件和日常生活实践紧密融合,具有世俗性、日常性,是一种持续不断的生成和实现过程。如儒家提倡“素位而为”,重视在所居之位为其当为:“君子素其位而行,不愿乎其外。素富贵,行乎富贵;素贫贱,行乎贫贱;素夷狄,行乎夷狄;素患难,行乎患难:君子无入而不自得焉。在上位不凌下,在下位不援上,正己而不求于人,则无怨。上不怨天,下不尤人。”老子提倡与世合一,“和其光,同其尘”,要求从容易和细小的方面点滴地做起:“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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