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才:中国传统哲学的理想人格论及其现代意义(4)

侯才:中国传统哲学的理想人格论及其现代意义(4)

  2.中国传统哲学为成就和达致君子圣贤所体现的理想人格提出了富有启发性的观点和见解

如何成就和达致君子圣贤所体现的理想人格?中国传统哲学通过其“心性论”对此从根本上给予了较为明晰的回答。这无论是在老子的“常德不离,复归于婴儿”和“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孔子的“大学之道,在明明德”,《易经·说卦》的“穷理尽性以至于命”,《中庸》的“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孟子的“尽心”“知性”“知天”,还是在程朱理学的“穷理尽性至命”,阳明心学的“尽性至命”以及惠能的“识心见性”中都得到了鲜明的体现。这种心性之学的要义,是将人性区分为先天之本性和后天之习性,即或孔子所云的“性”与“习”,或张载所云的“天地之性”与“气质之性”,或程颐所云的“极本穷源之性”与“生之为性之性”,或朱熹所云的“理之性”与“气质之性”,或惠能所云的“佛性”与众生之性,将先天之性视为“道”的体现,将后天之性视为杂染、迷妄以及环境、习俗影响的结果,而将人的生命的发展和完善视为澄明或复归先天本性的过程。因此,“尽性至命”、“朝彻见独”和“识心见性”,就构成这种心性之学的圭旨。其理论前提是“道”即存在于每个个体生命和人格之中,“道”即心、性、命,正如孔子云:“道不远人”,孟子云“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成,乐莫大焉。”,“仁义礼智,非由外烁我也,我故有之也,弗思耳矣。”程颢云:“道即性也,若道外寻性,性外寻道,便不是。圣贤论天德,盖谓自家原是天然完全自足之物,若无所污染,即当直而行之,若小有污染,即敬以治之,使复如旧。”王阳明云:“圣人之道,吾性自尽,向之求理于事物者误也。”惠能云:“三世诸佛,十二部经,在人性中,本自具有。”“佛是自性作,莫向身外求。”

这里,须加以具体深究的是,何以习性、“气质之性”或众生之性与本性、“理之性”或佛性会分而有别?朱熹综括了迄宋为止诸家的认识,将其概括为两个方面的原因,即“气秉所拘”和“人欲所蔽”:“明德者,人之所得乎天,而虚灵不昧,以具众理而应万事者也。但为气秉所拘,人欲所蔽,则有时而昏。然其本体之明,则有未尝息者。故学者当因其所发而遂明之,以复其初也。”所谓“气秉所拘”,是说由于禀赋浊气而致。这种观点直接源于张载和程颢、程颐,同时也被朱熹所继承和发挥。张载云:“人之刚柔缓急,有才与不才,气之偏也。”程氏云:“才禀于气,气有清浊。禀其清者为贤,禀其浊者为愚。”张、程、朱等人用“气禀说”来说明后天习性与先天本性的背离以及由此造成的人性的具体差异,显然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人性善恶论的对立。但是细究起来,也有其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其一,撇开和忽视了性与气的同一性方面;其二,没有说明人何以会禀赋清浊等不同性质之气;其三,也没有说明禀赋之气是否可以被改变,如果可以被改变,应如何改变?所谓“人欲所蔽”,是说由于人的欲望不当使然,这几乎是儒释道各派所有哲学家、思想家的主张。具体说来,老子认为是“甚欲”即欲望过度的结果,故“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礼记·乐记》作者认为是“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荀子认为是“乐得其欲”而“以欲忘道”。孟子认为是“所欲有甚于生者”而失其本心。程颐认为是对欲不节而“流于末”。陆九渊认为是“物欲之蔽”:“夫所以害吾心者,何也?欲也。”惠能认为是“于外着境”,导致本性被“妄念浮云覆盖”,而其中主因则是贪、嗔、痴“三毒恶缘”。这样,成就理想人格的主要障碍和扬弃对象就被聚焦到人的不当欲望。

“欲”或“人欲”是中国传统哲学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对其也有颇为深入和系统的讨论,特别是宋明时期的“理欲之辨”将这种讨论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而在中国哲学史特别是道德或伦理思想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礼记·乐记》已论及“天理人欲”之说:“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于是有悖逆诈伪之心,有淫佚作乱之事。……此大乱之道也。”这段论述,将“天理”具体化为人的天性,将“人欲”界定为对外物的需要和反应,阐明了人性本净、感物而欲、重在节制的道理,反对“好恶无节”的纵欲,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儒家理欲论的总纲。其中说到如果不能做到反躬自省和节制,而是纵欲而行,会导致人的物化,运思可谓深刻。

在这段论述中,已经论及两个根本性的问题:一是欲从何来,欲与“性”或“理”究竟是什么关系?二是如何对待欲?关于欲从何来,《礼记·乐记》作者认为,欲源出于性,是性感物而动的结果。基于这种理解,荀子进一步区分了欲与“求”,认为“欲不待而得,所受乎天也。求者从所可,受乎心也。”关于欲与性或理的关系,戴震反对将欲与理相分离,明确主张理在欲中:“理者存乎欲者也。”关于如何对待欲,老子主张“无欲”、“寡欲”,提出以“朴(道)镇欲”。孔子主张“不欲”,并提出对于“人之所欲”,则应“以其道得之”。荀子主张“以道制欲”,认为应以“心之所可中理”为欲之标准,符合这一标准的,就最大限度地予以满足,否则就加以必要的节制:“进则近尽,退则节求”。孟子主张“无欲”、“寡欲”,认为“养心莫善于寡欲。其为人也寡欲,虽有不存焉者,寡矣。其为人也多欲,虽有存焉者,寡矣。”惠能主张贪嗔痴“三毒即是地狱”,“三毒若除,地狱一时消灭。”张载主张“烛天理”,反对“穷人欲”即无止境地追求和满足欲望。程颐提出“损人欲以复天理”。朱熹要求“革尽人欲,复尽天理”。陆九渊提出去欲存心。与程朱相类似,王阳明也主张“去人欲,复天理”。戴震提出“节其欲”,同时认为人欲是天下大事,对于合理的欲望必须尽量给予满足:“天下之事,使欲之得遂,情之得达,斯已矣。”

值得注意的是,陆九渊、戴震明确对程朱的“存天理灭人欲”之说提出批评,判定其主张是理欲、天人两分。陆九渊认为,“天理人欲之言,亦自不是至论。若天是理,人是欲,则是天人不同矣。”戴震在批评程朱将人欲与天理相对立的同时,还提出宜将节欲本身理解为天理:“天理者,节其欲而不穷人欲也。”但是,实际上,程朱所主张灭绝之欲,均为违背“道”、“天理”和“天地之性”之欲,或损公利私之欲,而并非包括合理之欲望在内的一般意义上的人欲。因此,陆九渊、戴震对于程朱的观点显然有所误读。同时,也应该看到,程朱之说确有某种不彻底性,即未能充分重视和阐明“天理”与人欲的同一的方面。如果从人欲与“天理”的同一性来看,人欲无疑源于和体现所谓“天理”或“道”,正如荀子所言“欲不待可得,所受乎天也”。在此意义上,人欲是“天理”或“道”的必要的分化和实现形式。但是,人欲不会自动实现自己,需要借助主体及其意志。正因如此,也就为主体选择不同的欲望以及满足欲望所需的不同手段留下了空间,从而产生了人欲背离所谓“天理”或“道”的可能性。

综合而论,中国传统哲学关于欲望的探讨触及成就理想人格的关键或核心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虽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富有启发性的观点和见解。其主要贡献或许在于:其一,揭示出欲望及其满足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大事,是每个生命个体从而也是人类整体始终面临和必须予以妥善解决的一个重大乃至主要课题;其二,肯定人之本性为善,皆好善而厌恶,而修身或做人的关键就是合理地对待欲望,保持、发挥和充分实现人的本有心性。其三,强调后天之性善恶相兼,可善可恶,重在善恶由己,突出和彰显了人的道德主体性和主体责任。其四,阐明欲不可绝,但应节、可节,宜以不违逆“道”为最高准则。其五,提出应该反对损害公欲的私欲以及过度而无节制的“甚欲”,防止人的物化。

责任编辑:王玮玮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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