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规范、更清晰、更透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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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监察法草案“留置”措施

摘要:何种情形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需要遵守哪些程序?如何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监察法草案,对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权力边界更清晰

日前,广州首例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由市区两级监察委办结。非党员、不在编但实际执行公务的白云区太和镇城管辅助执法队原队员杨贵蓝被实施留置。经调查,杨贵蓝涉嫌收受贿赂、放任违法建设,监察委决定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草案明确,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同时,草案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草案对四种留置情形的规定,明确了留置适用的对象及条件。作为取代‘两规’的一种法定职权,启动留置措施需要满足草案规定的实施条件。只有针对特定的犯罪类型,以及符合列举的具体情形的,才可以对其进行留置,这本身符合法治的明确性要求。”北方工业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泽军说。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认为,草案明确在这些情形下可以使用留置措施,这将有助于锁定证据,为下一步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奠定基础,同时与刑事诉讼法及诉讼程序实现有机衔接。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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