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职场霸王条款” ,你中过招吗?(2)

八大“职场霸王条款” ,你中过招吗?(2)

摘要:每年一到年关,各种讨薪、讨债的案件就会急剧增加。虽说不少欠薪是雇主故意为之,但是也有不少案件是劳动者缺乏合约精神,不懂得在工作前签订好合同或者不懂审查劳动合同而导致维权困难。

霸王条款三: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出工伤单位拒买单

当下,有一些不太规范的公司为减轻负担,私下要求员工自愿放弃保险。因此出了事情之后,企业以此为借口逃避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属于劳资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职工发生工伤后,即便单位没有为其交工伤保险,也得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与“自愿放弃社保”类似,生活中还有一些单位要求员工签署“一切生死与单位无关”、“伤残医疗费自理”等内容的合同。这些内容都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

霸王条款四:不签合同只试用,一直试用不转正

有的人在求职时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使用期特别长,甚至做了几年都无法转正。这样一来,各方面的待遇就比转正的少好多。这么做合法吗?实际上,试用期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不能独立于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仅与劳动者订立3个月的试用期,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后又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其目的就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但以这一方式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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