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五:员工都要“竞业限制”,想跳槽就得赔钱
前述的竞业限制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一个条款。为此,有些单位给所有员工签合同时都引入竞业限制,这属于滥用条款吗?实际上,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因此,把竞业限制的范围扩展到普通员工身上,明显属于“限制劳动者权利、免除自己义务”的无效约定,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霸王条款六:女员工遭遇性别歧视
很多女性找工作时都遇到一个隐形的障碍,那就是如果没有结婚生孩子,很多单位会不要。为此,一些单位派生出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要求女员工在履职期间不能生孩子,否则就要离职。
实际上,婚姻自由和生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不结婚”、“不生孩子”,属于限制公民婚姻和生育权的行为,都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结婚、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这一条款真要落实并不容易。很多女性在求职时还是会遭遇尴尬,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社会的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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