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一:工资不按月发,工程完结才付
农民工属于被欠薪的高发人群,不少农民工的报酬支付方式就是工程完结才付薪,但这并不合规。根据最新版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企业应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必须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除非是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可以根据约定在完成工作时支付。如果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程完结才发工资”,这样的内容一定是违法的,即便是在建筑行业,也不被允许。
目前来说,这一规定的落实情况估计不太理想。未来,在这方面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农民工也应该知悉自己的相关权利。
霸王条款二:约定工作年限,干不满得交违约金
很多人租房子都会碰到这样的条款,如果提前退房,一个月的押金不退,同时还要缴纳违约金。类似做法也出现在一些劳动合同上。这种规定看起来似乎有点合理,但其实是霸王条款。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专项培训及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专项培训指的是单位为某些员工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所谓竞业限制,指的是离开现有单位去一家与现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单位而进行的限制。
只有违反和这两项有关的规定,才需要支付赔偿金。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因为员工办理了户口、提供住宿等就要求员工一方在该单位服务相应的年限,否则即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些都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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