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固本”中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2)

在“固本”中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2)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将法治素养作为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履行新使命,领导干部应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自觉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为本质、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本位、视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本分、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各种事务为本领,不断加固本体、强化基础,提高法治素养。

法律是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并由国家司法机关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是经过实践证明成熟了的政策的定型化、法律化,是政策的“升级版”。因此,我们决不能只讲政策不讲法律,更不能用政策代替法律。

二、要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本位的观念。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这里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其核心是平等地处罚与平等地保护。努力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笼子思维”,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本位的观念,这是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重要内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过,但作为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1776年7月4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8月26日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提及了这一原则。资产阶级确立这一法治原则,是对封建阶级特权的否定,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是巨大的进步。但是,资产阶级的法律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它的所谓的法律上的平等,掩盖着实际存在的人们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重要的原则,是由清末民初的进步思想家从西方传入中国的。这一原则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这是中华民国以孙中山为首,取得辛亥革命胜利后而立的法律。我们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也一直肯定这一原则。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54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年制定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又重申了这一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这三个方面合起来,就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显而易见,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面前,没有任何特殊的党派、组织、阶层和公民,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任何形式的以人代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都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关键是要防止和消除“官本位”的封建特权思想。特权是平等权利的对立物,平等是特权的天敌,是克服特权的原则和手段。不消除特权,就不能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就不能养成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习惯。党内一些腐败分子将自己置于法律监管之外,这实际上就是“礼遇君子,法治小人”的封建特权思想的反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反腐败不是看人下菜的“势利店”,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他指出:“我们坚决查处了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向世人证明中国共产党敢于直面问题、纠正错误,勇于从严治党、捍卫党纪,善于自我净化、自我革新。”仅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里,全国共立案审查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40人,其中十八届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43人,中央纪委委员9人;厅局级干部8900余人,县处级干部6.3万人。处分基层党员干部27.8万人;追回外逃人员3453名,“百名红通人员”48人落网。随着一大批“老虎”“苍蝇”被绳之以党纪国法,消除了党内重大政治隐患,厚植了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坚定了人民群众跟党走的信心和信任。党的十九大之后,人们发现反腐力度更大,又有一些省部级高官相继落马。党的十八大以来惩治腐败的事实说明,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也不论其有何背景,只要是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这决不是一句空话,深受党内外、国内国外的广泛好评和称赞。

三、要强化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本分的观念我国的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干部职工是具体贯彻落实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也都是在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下行使职权的,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有领导和监督的责任。能否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正确的领导,也是检验每个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强不强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把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视为本分,努力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规则和程序行使权力,尊重司法权威,杜绝违规干预司法,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一是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含义有三个方面:

其一,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其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其三,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责任编辑:刘媛校对:周艳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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