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劳动就业制度改革

摘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政策体系和就业服务日趋完善,彻底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就业模式和就业活力不足的局面,逐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就业体制机制,推动我国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不断优化,就业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第二,我国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主要成就。

随着改革不断深入,计划经济时代“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实现根本转变。一方面,我国就业方针不断与时俱进。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方针,到20世纪90年代“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新时代就业方针,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另一方面,劳动就业法治化建设稳步推进。从1983年开始劳动合同制试点到1986年实行劳动制度四项改革,从1995年劳动法出台到2008年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实施,促进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逐步走向深入。

(四)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日益丰富发展

关于就业政策体系。从2002年开始确立积极就业政策体系的基本框架,到2005年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延续扩展,再到2008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形成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演进到党的十八大以来更加突出创业和就业紧密结合、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拓展就业新空间,积极就业政策迭代升级。

我国在形成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方面迈出了三个关键性的步伐。

第一,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形成政策框架。1999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对做好三条保障线衔接工作作出了规定。“三条保障线”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2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

2002年9月30日,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199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坚决贯彻执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确保了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一大批下岗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实践证明,这些政策措施是完全正确的,必须继续全面贯彻执行。

2003年8月15日至16日,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在北京举行,胡锦涛同志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要坚持把抓好发展作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根本途径。温家宝同志在会上强调,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应尽的责任,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会议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对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部署。

2005年11月4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政策内容概括起来有:通过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通过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通过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第二,颁布就业促进法,为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了法制保障。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为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就业被视为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确立了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制度保障和长效机制,明确了就业援助和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实现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平等就业权利作出具体规定,为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了法制保障。

第三,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重大自然灾害中丰富完善政策内容,形成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国际劳工组织高度评价中国积极的就业政策,认为中国积极的就业政策囊括了世界各国就业政策中最重要的三个要素:一是在治理失业中更注重再就业;二是在大力开发岗位的同时注重开发技能;三是在促进各种就业途径中注重鼓励创业,这是现代就业理念、世界各国经验与中国实践的最好结合。

从早期开办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到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向人力资源市场整合发展,我国逐步建立起覆盖省、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的五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确立了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1994年10月27日,劳动部印发《职业指导办法》;2000年12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7年10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把握就业工作规律,全面深化就业创业体制机制改革,不断丰富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2014年12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2次部务会讨论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订),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都适用该规定。

就业服务主要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方面。其一,职业介绍。这是就业服务中最主要的一个项目。通过建立雇主和求职人员之间的交换中心,形成各个地区或全国性的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市场中,雇主根据需要挑选符合其条件的劳动力,一些求职人员获得就业的机会。职业介绍还包括协助劳动力过剩地区的求职人员,进入劳动力不足的地区就业。其二,职业指导。通过提供职业信息,进行职业分析,协助求职人员对就业进行准备、选择,或对职业进行调整,使求职人员获得与自己的能力、兴趣和主观愿望相适应的就业机会。其三,职业培训。即对求职人员进行技术、能力、智力和个人修养等方面的训练和教育,创造就业条件。其四,职业培训制度。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不断发展,职业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就业能力普遍提高。

目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办理劳动者求职登记5000多万人次,提供职业指导2000多万人次,享受政府补贴性培训的劳动者达1750万人次。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张凌洁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