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行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以土地为核心的经济体制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几个阶段。
(1)农业合作化
第一,农业生产互助组。
土地改革后,分到土地的农民,因为生产力的落后和生产资料的匮乏,自愿组成互助组合作生产。而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里是没有这样的规定的。这种传统意义上的互助合作,仅是生产上的互帮互助,不牵扯土地关系和劳动成果的分配。也就是说,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农民个人所有。据统计,至1952年底,全国已有800多万个互助组,组织起来的农户达到4500多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9.9%。
第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就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农民按照自愿原则,以土地入股,以耕畜、农具作价入社,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劳动产品在扣除各种费用后,按照社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入社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多少进行分配。1953年12月,党中央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5年底,全国初级社增加到190万个,入社农户达7500多万户,占农户总数的63%左右。
第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1956年1月,党中央通过《1956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该文件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推动高级社发展。1956年6月,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明确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至此,原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1956年底,全国已有75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达1.2亿多户,占农户总数的96.3%,其中高级社的户数达1亿多户,占农户总数的88%。
(2)人民公社
1958年,全国各地响应党中央“小社并大社”号召,相继成立人民公社。至当年11月初,全国共有人民公社26572个,参加的农户共计12692万户,占农户总数的99.1%,全国农村全部实现人民公社化。
成立初期,人民公社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生产队为劳动的基本单位,实行集中领导,统负盈亏。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出现了种种问题,挫伤了集体和农民的积极性,破坏了农村生产力,使农业经济的发展遭到重大挫折。此后,党中央通过大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对人民公社制度进行了大幅调整,最终使基本核算单位从生产大队下放到生产队。1962年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提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明确了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三级所有,就是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相当于现在的乡)、生产大队(相当于现在的行政村)、生产队(规模相当于初级社)所有,属于个人的生产资料永远归个人所有。队为基础,就是以生产队为基础。这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的恢复和发展。我国粮食产量从1962年的1.6亿吨增长到1978年的3.05亿吨。
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修改宪法,作出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重新设立乡政权的决定。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到1984年底,各地政社分设的改革基本完成,实行了20多年的人民公社制度宣告结束。在这段历史中,我们有过挫折,积累了经验和教训,为未来农业农村发展奠定了基础,是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经济体制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二)为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我国一直在推进农业现代化。1954年9月22日,周恩来总理在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四个现代化”的初步设想。他指出,如果我们不建设起强大的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我们就不能摆脱落后和贫困,我们的革命就不能达到目的。20世纪50年代,实行农业合作化后,党中央提出了土、肥、水、种、密、保、管、工的农业“八字宪法”,要求通过改良土壤、合理施肥、兴修水利、培育和推广良种、合理密植、防治虫害、田间管理、改革工具等科技手段,提高农作物产量。
1961年3月,周恩来总理在广州举行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有步骤地实现农业机械化、水利化、化肥化、电气化,第一次用这“四化”来表述农业现代化。20世纪60、70年代,按照农业机械化、水利化的要求,我们全面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兴建了一批大中型的水库和众多的小型水利工程,扩大了农田的灌溉面积。到70年代后期,我国从国外引进了大型化肥设备,建设了化肥厂,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化肥化。这些举措大大提高了我国粮食产量,为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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