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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海: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认识(3)

三、探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关系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表述是很科学的,“治理体系”是指社会制度的内在结构,“治理能力”是指社会制度的外在功能。这是现代系统思想在社会领域的运用。

任何一个系统都有内部结构和外部功能。一般来讲,结构和功能不可分,结构决定功能,但功能也有相对独立性。好的结构可以为好的功能的发挥提供基础,但是,好的结构需要好的“操作”才能转化为好的功能。总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

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处理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关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强调,要“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这一点需要我们加深认识,认真研究落实。同时,有了好的制度,还要有好的干部或人才队伍才能转化为好的治理能力。

(二)处理好制度定型和制度创新的关系

我认为对此要作具体分析。对已经确定的、并经过长期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制度,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不能轻易改动;但是,对那些不太完善的、尚需实践检验的制度,特别是体制机制层面的制度,要鼓励制度创新,为实践探索留出足够的空间,以保持适当的灵活性。同时,在制度执行方面加强监督,要防止形式主义,即过于教条地执行制度而妨碍制度创新,既要反对不按制度办事而乱作为,又要反对假借执行制度而不作为。

(三)处理好“治”和“理”的关系

治理现代化中的“治”和“理”是两个概念。“治”主要讲整治,以堵为主;“理”主要讲理顺,以疏为主。我们的制度建设,既要注重整治不法行为,特别是腐败行为等,也要注重理顺关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这些年,我们在“治”的方面成就斐然,下一步,应当更多地在“理”的方面下功夫。当然,在实际工作中,究竟制定怎样的制度为好,还要以实践为检验标准,最根本的还是邓小平同志讲的“三个有利于”标准。

(四)处理好制度落实和监督执行的关系

这些年,我们在制度执行方面加强监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比如,监督环节注重“治”而忽视“理”;注重督办而忽视帮助具体工作部门解决问题、反映问题等,不利于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下行压力的情况下,这些问题需要特别引起我们的注意。

责任编辑:吴自强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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