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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视野下的中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实践

报告人:陈华文 浙江师范大学教授
简 介:保护、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前提。在这一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成为最重要的保护传承对象,文化生态保护区模式也被进一步开发和运用。浙江师范大学陈华文教授总结自己多年调研结果,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依据和条件、建设现状、保护实践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区模式的再思考四个方面,阐述了“非遗视野下的中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实践”这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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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18 17:16
  •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依据,主要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0年《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有关规定。其设立条件,包括: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较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民族特色;当地群众的文化认同与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等。[文稿][课件]

  • 截至2017年1月,国家已经完成21个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批复,建立了146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从学理角度来看,当下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是对于从自然生态保护到文化生态保护,再从特殊的民族生态文化保护到具体或普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区保护的一种发展和成熟。[文稿][课件]

  • 自2007年设立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来,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已经走过十多个年头。从本质上说,以非遗保护与存续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实践取得显著成效,推动我国非遗保护的创新,影响我国非遗保护向纵深和整体保护发展。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数字化保护以及对非遗宣传、普及和研究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文稿][课件]

  • 面对十余年来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要从以下方面来分析改进:一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需要强化管理与机制建设,二是加强保护区不同行政区(县市)的协调工作,三是强化展示场馆、传承场所等建设并制订标准规范,四是强化非遗核心的项目与传承人保护,五是加强数字化建设与规范,六是加大宣传普及与研究的力度,七是完善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国家监管机制。[文稿][课件]

     

    专家

    陈华文 浙江师范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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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代化在科学技术的带动下,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中国人的生产生活方式。这场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改革,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方面,全方位地改变着中国整个社会形态和进程。在这一背景下,传统和传统文化日益受到经济一体化甚至文化一体化的影响和弱化。那么,保护、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成为国家发展和复兴的一个必然前提。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在此背景下成为最重要的保护传承对象,文化生态保护区模式也在此背景下被创造和运用。截至2016年,我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38项,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31项,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项,列入优秀实践名册1项。这是中国在非遗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也是为世界非遗保护做出的一项重要贡献。

    一、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依据和条件

    (一)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依据

    2005年全国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与保护工作开始展开,2006年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共计518项)于我国第一个文化遗产日(6月10日)正式公布,2007年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正式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实践从此拉开帷幕。那么到2017年,这项工作正好走过了十个年头。那么,开启于2007年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依据是什么呢?

    第一,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公约》第三章第十三条“其他保护措施”之(三)中要求:各缔约国应努力做到“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实际上,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就是我国的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探索和实践,是我国的一种特色保护方法和创新。

    第二,《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0年)。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这里面,“整体性”已经隐含着生态区整体保护的前奏。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第四部分“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五条要求:“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这非常明确地提出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思路。

    2007年,自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我国对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在政策和法规上有了更明晰的规定。2010年《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对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概念和设立条件是这样界定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非遗法第四条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这里面,关于整体性,我个人认为,是对于项目保护的整体性(传承人、技艺、场所等)和对于项目保护过程中相关文化同时进行整体性保护(除上述外的材料或原料,产生材料或原料的自然环境,接受产品的受众和人们对于这种项目的认同,保护等)。比如,中国传统铜、铁、锡制品以及瓷器的制作技艺。

    非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并且还规定: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际上,这就是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一个依据。

    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和发展过程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区的保护方式,在国家正式条例出台前已经有了很好的设想,相关的概念也已经非常明晰。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条件

    2010年《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的条件作出如下规定:

    ——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较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民族特色;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

    ——当地群众的文化认同与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当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保护措施有力。

    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对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条件做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内容更加准确、科学。该办法已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见,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条件非常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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