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
第二、三、四章是《规定》的主要内容,也是我们学习的重点。《规定》从四个层面明确细化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一是地方党委;二是党委(党组);三是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组)书记;四是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党的机关工委,部门和单位机关党委。
(1)地方党委
《规定》第六条总结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总要求,并通过12款内容对地方党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第9款内容提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这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通过学习,我们要普遍认识到,要加强对地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领导,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第10款内容提出,领导、支持和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地方党委、党的基层组织等,要“形成全面从严治党整体合力”。这一要求的提出,针对的是责任落实不平衡、压力传导不到位等问题,强调一些地方党委要对“两个责任”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实现责任清单、履责报告、检查考核、督促整改等制度闭环,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压力传导到边到底,把责任压实到基层每个党组织。
关于地方党委的责任内容的12款,主要讲了地方党委的总责任,即:地方党委应当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我们可以通过这么几点来把握地方党委的责任内容:一是地方党委的重要责任不仅有党的建设,还有经济社会发展,也就是要强调“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四个“同”;二是地方党委要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实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推进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发挥对工作职能部门的领导、支持和监督作用,发挥对本地区统战和群团工作的领导作用。
(2)党委(党组)
《规定》第七条指出,党组(党委)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内容为11款,分别阐明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与中央的关系,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进政治建设、理论武装、民主集中制、改进作风、纪律建设、党内法规的执行等内容,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支持和监督工作职能部门,领导本地区统战和群团工作等。其中,在强化理论武装方面,强调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党委(党组)与地方党委的主体责任的不同在于:地方党委是要在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上做到“四个同”,党委党组是要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上做到“四个同”,且都有领导责任;地方党委和党委(党组)都要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地方党委要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党委(党组)要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地方党委的责任;两者的其余内容则有层级上的细微差异。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规定》中关于地方党委和党组(党委)的责任内容中,第一条均是“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两个维护”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真正落地落实。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打赢三大攻坚战、保障改善民生、全面做好“六稳”工作等重大部署,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抓好落实,确保中央政令畅通、落地见效。
《规定》正面阐明了党委(党组)以及地方党委应当落实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明确了任务清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列出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失责的负面清单。“一正一负”,构成了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重要一环,为落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2019年9月颁布的,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第五、六条分别对问责的对象、问责的责任进行了说明。所以,我们要真正理解好“正面”清单,还要对照“负面”清单。
(3)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组)书记
《规定》第八条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组)书记以及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各自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强调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党委,要害在一把手。履行主体责任,就是要让一把手回归本位,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提出作为一把手,党委书记要自觉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当好第一责任人,对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要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下面的书记,确保管党治党不留空白、见到实效。同时,强调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必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4)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党的机关工委,部门和单位机关党委
《规定》第九条对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党的机关工委以及部门和单位机关党委作出了明确规范。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党组)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等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执行机关,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党的机关工委作为党委派出机关,应当统一组织、规划、部署本级机关党的工作,指导机关开展党的各方面建设,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部门和单位机关党委作为机关党建工作专责机构,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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