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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孟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标志中国进入法典时代(上)(3)

二、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

《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总则编”,它是后6编的概括,用类似数学中的“公因式”提取的方式,把后6编中共通的因素提取出来,进而形成《民法典》的“总则编”。这部分内容主要规定了民事主体制度,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总则编”规定的民事主体包括三类:第一类是自然人。“自然人”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由于奴隶制早已不存在了,所以现代各国的立法都承认自然人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民法典》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意味着自然人具有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和资格,可以取得财产权,可以享有继承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只要活着,就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并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在这个期间内自然人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或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这一条的意思是胎儿在出生之前,无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不利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所以,《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一规定意味着,虽然胎儿没有出生,但如果涉及胎儿遗产继承等一些与其利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时,在法律上把胎儿视为他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

这就是说,如果在胎儿出生之前,他的父亲因为某种原因不幸去世,尽管胎儿还没有出生,按照这一条规定,他仍然有权作为继承人来行使继承权,但是他的继承权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由他的母亲代其行使。类似的,如果在胎儿出生之前,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想订立赠与、遗嘱,其内容是把财产赠与或遗赠给出生的胎儿,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涉及到胎儿利益的保护,所以也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除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外,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出生后,可以通过继承、接受赠与等事实取得相应的财产权,但刚出生的婴儿,因为没有识别能力,所以不允许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和别人订立遗嘱,或参加民事活动。那么,什么样的自然人才能从事民事活动?《民法典》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成三大类型:

第一大类型:《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健康状况正常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可以依法订立法律所不禁止的任何合同。这个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有效地从事法律行为。

第二大类型:《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一是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是这个成年人的精神有一定障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这两类人员被归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中,他们只能从事和自己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比如,中学生打车,到饭店吃饭的行为在其年龄和识别能力范围之内,所以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于除此之外的比较重大的交易行为,比如,买卖股票、买卖房屋、买卖汽车或是买卖价值很高的手机、电脑等,一般不认为他们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时就要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如果他们自己独立去订立合同,这些合同则不是有效合同,只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事后还要看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如果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追认这类合同,则合同可以变为有效,一旦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这些合同,则合同无效。

 第三大类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人没有基本的识别能力,所以法律不允许他们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哪怕是接受他人的赠与,哪怕这些法律行为或合同能给他带来利益,不给他增加负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一是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有的民事活动,包括行使的权利,都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从有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文中可以知道,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够从事范围比较有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从事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这两类人在涉及到本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时,靠他们自己显然难以起到充分地保护作用。所以《民法典》就设立了监护制度,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这些特定的近亲属,可以充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以便承担起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

在实践中,有时会遇到法定监护人不能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最后导致被监护人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比如2013年,南京有两个小女孩在家里被饿死了,后来经公安机关调查,这两个小女孩的母亲是单亲妈妈,并且是个“瘾君子”,她到外面玩时忘了家里还有两个孩子,最后导致了惨剧。

对于这种情况,《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上面这个例子,如果当时居委会等有关人员发现这个监护人确实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有关的个人或是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该监护人的资格,剥夺其监护权,交给其他的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来履行监护职责,就不会出现惨剧,这对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类民事主体是“法人”。《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就是说,法人是自然人以外的一种组织,这种组织也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尤为重要的是,《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条的意思是法人要以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财产如果不足以清偿法人所付的债务,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走破产还债程序,这是法人的基本特征。

《民法典》把法人分为三类一是营利法人。《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这条的意思是法人的设立人或投资者,他们设立法人的目的在于通过法人的经营活动获得利润,并把利润分配给法人的投资者或设立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营利法人。

二是非营利法人。《民法典》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这类法人的设立是以公益为目的,或是为营利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而设立的,像高校、某些社会团体、商会、基金会等属于非营利法人范畴。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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