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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孟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标志中国进入法典时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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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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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本期报告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历程

(一)第一次民法典编纂(1954年-1956年)

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始于195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织起草工作。这次起草的民法典是以1922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为蓝本。该草案在结构上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4编,共525个条文。此外,早在1950年,也就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二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因颁布较早,所以没有被纳入第一次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中。后来由于一些原因,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未能完成。

(二)第二次民法典编纂(1962年-1964年)

1962年-1964年,因为我国对国民经济进行了调整,于是开始了第二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完成,它包括总则、所有权、财产流转三编。在内容方面,所有权、债等基本概念被排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之外。由于当时某些因素,我们没有照抄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也没有参考《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最后形成了一个三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1964年以后,由于某些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的完善工作中断了。也就是说,第二次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也没有完成。

由于还不具备编纂民法典的客观条件,我们虽然两次启动了编纂工作,但很遗憾最后没有能完成。

(三)第三次民法典编纂(1979年-1982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此时,国家要进行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吸引外商投资,要和外国的企业做生意,必然要具备相关的基本法律法规,比如要建立完善有关市场主体或交易主体的法律。要对合同订立、履行、违约、纠纷等有关合同的法律进行相应调整。在自然人方面,关于继承的问题,也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加以处理。

所以,在1979年11月,我国启动了第三次民法典的编纂工作。1980年8月,民法起草小组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此后,又分别于1981年4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二稿)》,1981年7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三稿)》,1982年5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的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合同、智力成果权、财产继承权及其他规定8编,共43章、465条。但并不包括有关婚姻的规定。

在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的起草后,鉴于当时国内某些客观条件还不成熟,我国决定暂停民法典起草工作,改为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待将来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

在此背景下,我国先后通过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如198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

在外商投资方面,我国还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另外,我国还针对国有企业的改革颁布了有关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法律法规。

1986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它相当于一个“小”民法典,其内容不仅包括民事关系中共同具有的一些基本规则,比如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侵权责任等,还包括民法典中的一些内容。

由此,以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龙头,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还有一些知识产权法以及企业方面的立法,初步形成了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体系。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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