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告> 文稿> 政治> 正文

戴孟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标志中国进入法典时代(上)(7)

在《民法典》生效实施后,这个问题就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来解决,如果某一个丧偶的老人想要再婚,但是又担心子女反对,他可以在自己去世前通过遗嘱,给他再婚的配偶设立居住权。在他去世后,他的配偶基于自己取得的居住权可以在房屋内继续居住,但这个房屋的所有权由他的子女继承。通过遗嘱来设立居住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家庭成员间不同的利益需求。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条是说,不管是通过合同还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必须要到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取得,如果没有登记,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或遗嘱只具有债权的效力,不能够对抗房屋的新所有人。

另外,《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还规定了居住权的处分限制“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条规定了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只能自己居住,不能用于出租,除非当事人在设立居住权合同或遗嘱时有另外约定。

居住权的存续期限。《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物权编”的第四分编是“担保物权”。这部分主要规定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制度,其中在动产担保物权方面有比较大的修改。

关于“抵押权”的问题,《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这一条规定了“抵押权”的概念,在实践中,如果要贷款购买房屋,通常会涉及房屋“抵押权”的问题,买方人从银行获得了贷款,每月按期还房贷,银行为了担保自己贷款本息的债权能顺利实现,在发放贷款时会附有一个条件,就是买方人把买到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给银行,给银行设定一个不动产“抵押权”,将来如果买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在符合合同约定时限抵押权的情形,银行就有权行使抵押权,把买方名下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银行针对拍卖、变卖的价款,可以优先获得清偿,所以“抵押权”制度是目前购房贷款的重要手段。

对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按《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一条的意思是,当事人除了订立抵押合同外,还要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去办理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动产抵押权不采取“登记要件主义”,而是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此种体例为法国和日本所采纳。)

关于动产抵押权应当到什么登记机构去登记这些问题,在“物权编”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民法典》删除了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担保物权的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了空间。关于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登记机构,还需要国务院另行制定相关的行动法规。

 关于“质权”的问题。“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这条的意思是在动产质权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动产质押给债权人,由此债权人取得了动产质权,将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动产质权的质权人也就是债权人,有权对他所占有质押的动产进行拍卖变卖,并就获得的价款来优先受偿。所以“动产质权”和“抵押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动产质权的客体是动产,并且要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才能取得相应的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是在债权或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上设定的质权,其中有些设立条件是采用交付相关的权利凭证,有些采用有关登记机构办理的处置登记,像专利权、商标权等都要到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的有关登记部门去办理知识产权的处置登记。

关于“留置权”的问题。“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主要区别是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事实而产生的,不允许当事人订立相关的合同来设定留置权。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当事人之间基于承揽合同、修缮合同而发生的留置权。比如,某个人的汽车出了问题,需要送到修车厂维修,修完后,这个修车厂有权请求车主支付维修费,同时这个汽车厂商也占有该汽车,这种情况下如果车主没有支付修车费,修车厂就可以合法地占有该汽车,由此成立留置权,这个占有是合法的。占有之后,修理厂应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债务,此时留置权人有权就他所占有的留置物进行拍卖变卖,由此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占有”的问题。这里所说的“占有”主要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动产所做的事实上的控制、支配,这种占有既可能是基于物权取得的占有,比如,所有权人占有自己的电脑。也可能是基于合同关系取得的有权占有,比如,基于租赁合同,承租人占有租赁物,这都属于合法占有。

当然占有也有可能是非法占有,就是没经过权利人同意而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