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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孟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标志中国进入法典时代(上)(8)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完善合同制度

《民法典》的第三编是“合同编”。这部分主要吸收了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民法典》的“合同编”共3个分编,29章。

第一分编是“通则”,相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第二分编是“典型合同”,包含“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内容;第三分编是“准合同”,主要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第一分编是“通则”。《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这一条指出了合同的定义,如:买卖、租赁等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都属于“合同编”所调整的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还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这一条有一个重要的规则,非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赔偿自己的损失等。由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第七编”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但是有一些规则,比如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的一些情况,在“侵权责任”没有规定时可以参考“合同编”中“通则”的有关规定,比如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关于债务承担的规定等。这时,我们还要考虑债务的关系是不是有一些特殊性,如果有特殊性就不能直接适用“合同编”中“通则”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设定了一些无效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到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相比有一些变化。如:“格式条款无效”一般被称为格式条款的“黑名单”,就是说在“黑名单”上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按《民法典》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遇到这种情况,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民法典》在这个方面增加了“不合理”一词,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相比是重大变动。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还规定了“免责条款无效”,并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内容,引入了“情事变更制度”。如:有一些履行期限比较长的合同,会因为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疫情、战争、骚乱、货币贬值、通货膨胀等),导致当事双方按原有合同内容来履行时,存在明显对一方不公平的情况,需按照情事变更制度的要求,受到不利影响一方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如果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受不利影响一方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解除合同。

比如,2020年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给餐饮业造成了重大打击,在这种情况下,饭店无法正常经营,房租无法正常支付,这对饭店的经营者,房屋的承租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5月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第六条明确规定:“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在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时,很多企业在合同的履行上有重大障碍,这些合同内容的调整,要靠情事变更制度加以解决。

“合同编”的第五章的内容是“合同的保全”。这部分主要针对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债务人不积极履行自己的债务,反而通过放弃有关债权,或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等行为,恶意减少自己的财产,以便躲债。针对这个现象,《民法典》单设“合同的保全”一章,并且进行了一些补充。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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