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小额保险发展困境与对策

互联网小额保险发展困境与对策

【摘要】互联网小额保险是互联网与保险深度融合的产物,并逐渐成为互联网保险新的保费增长极,但由于其投保、保费支付、保险理赔等均具有虚拟性、隐蔽性等互联网特性,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理赔难、强搭售、被保险等行业顽疾。究其根源,主要在于恶性竞争、监管缺失、不可回溯。因此,面对互联网小额保险发展“病症”,可通过有序竞争、主动监管、回溯管理等方式予以“诊治”,以促进互联网小额保险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 小额保险 回溯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势头迅猛,呈现出碎片化、小额化发展态势,但伴随高速增长势头,互联网小额保险纠纷也日益严重。据中国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9 年互联网保险投诉近 2 万件,同比增长近 90%,销售误导和变相强制搭售等问题突出,若不及时解决“理赔难、强搭售、被保险”等行业发展顽疾,将会影响互联网小额保险未来发展前景。对此,应依法促进互联网小额保险行业有序竞争,严格执行互联网小额保险销售回溯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减少互联网小额保险纠纷,营造互联网保险行业和谐秩序,为互联网小额保险营造良好发展空间。

“理赔难、强搭售、被保险”已成互联网小额保险行业顽疾

“投保容易,理赔难。”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保障工具,对国计民生意义重大。然而在不少消费者看来,保险行业毁誉参半。尤其是曾发生过理赔纠纷的消费者,更是对保险服务怨声载道,“投保容易,理赔难”也就成为消费者对保险行业最常见的评价,即便保险行业打着互联网创新旗号,但依然未能改变“理赔难”症结。诸多互联网小额保险在市场营销过程中,无序保险推销现象长期存在,透支了保险行业的信誉,导致公众对于保险业的不信任感与日俱增。

“强行搭售,没商量。”如果说“投保容易,理赔难”使保险行业广为诟病,那么“强行搭售”则是互联网小额保险滋生出的新症状,一些网络金融平台与互联网保险公司达成合作,在消费者金融信贷中强行搭售小额保险,消费者想要获得网络金融平台服务,就必须购买小额保险,倘若拒绝购买,这些网络金融平台则拒绝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同时,部分非法网络金融平台更是将互联网小额保险作为“砍头息”,变相收取高额服务费用,而保险公司也通过“强行搭售”提高保险产品市场销量。消费者为获取金融服务,只得被迫购买搭售的保险。而且搭售的保险产品服务范围狭窄、时效性不强,消费者难以获取保险产品真正价值。被迫投保的消费者大都面临退保难、维权难、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困境。

“莫名其妙,被保险。”“被保险”常见于互联网支付服务,消费者往往在支付费用过程中,未留心查看页面不明显处默认打勾的自动购买小额保险服务,若未取消勾选,就会“被保险”,即便提起维权起诉,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保险公司也会以消费者勾选同意的缘由予以抗辩。由于小额保险普遍金额不高,维权难度较大,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

“恶性竞争、监管缺失、不可回溯”是互联网小额保险行业发展困境之源

市场恶性竞争严重。互联网小额保险是传统保险行业市场渠道延伸的结果,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一些保险公司不惜削减产品价格、夸大保险收益、隐瞒合同关键条款、降低购买门槛,虽然短期内形成异常火爆的现象,但却让保险公司背负了较高风险,理赔率往往超越警戒线,甚至存在部分销售人员,默许不符合要求的投保对象参保,致使保险市场理赔纠纷尤为严重。面对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盲目争夺短期利益,让“投保容易,理赔难”成为保险行业一种常态。

行业监管缺失。鉴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互联网小额保险监管难度超过传统保险公司,其在市场营销方法、保险理赔服务方面打着“金融创新”幌子,游走于灰色地带,鉴于立法存在空白,相关取证又难以锁定,致使互联网小额保险成为监管难题。以“强行搭售”为例,由于部分企业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获取金融信贷服务,转而选择互联网金融填补资金缺口,若网络金融平台以“强行搭售”保险产品为附属条件,企业只能选择接受。

回溯制度尚不健全。据中国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9 年互联网保险投诉中有大量的“被保险”案件,其中互联网小额保险占绝大多数,即便部分消费者诉诸法律寻求解决,但多数因证据不足难以获得支持。在此之前,我国对互联网小额保险回溯机制、互联网小额保险交易过程一直未有强制性要求,导致“被保险”事件频频发生。在回溯机制尚不健全的前提下,消费者“被保险”取证困难,司法机关难以认定争议事实,致使“被保险”现象日益严重。

善用“有序竞争、主动监管、回溯管理”“诊治”互联网小额保险发展病症”

促进互联网小额保险有序规范竞争。互联网承载中国保险行业未来的当下,存在着部分保险公司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现象,不仅扰乱了互联网小额保险经营秩序,更给保险公司发展埋下隐患。对此,应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约束互联网小额保险恶性竞争行为,要求保险公司明确条款内容,严禁保险公司使用歧义、模糊的语言恶意制造保险纠纷。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定期披露互联网小额保险产品及企业信息,尤其是保险行业处罚信息,定期开展保险公司及产品评级工作,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作出投保选择。此外,应与公安部门、司法机关做好联合惩治行动,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轻则对互联网小额保险公司作出经济处罚,责令召回保险产品定期整改,重则勒令其退出市场经营,坚决遏制扰乱互联网保险行业的行为。

加强互联网小额保险监管。提升监管服务,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划清监管分工,丰富监管措施,创新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开展业务备案、数据统计、信息披露、监测分析、舆情预警和在线巡查等,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厘清业务和监管边界,完善监管措施,定期对保险公司销售渠道进行审核,为精准打击非法经营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供制度保障。以“强行搭售”为例,对于此有悖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一经发现,要第一时间予以禁止,并对其作出处罚。同时,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畅通网络举报通道,根据举报线索及时核实问题,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给予严肃查处。与此同时,保险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安全隔离的前提下,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线上全流程服务能力,提升线上服务体验和效率,加强保险经营的稳健性。

推行互联网小额保险销售回溯管理。2020 年 6 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实施回溯管理制度,任何互联网保险订单都必须详细记录销售行为和销售过程,以供查验。同时,为降低消费者“误消费”现象,互联网保险公司需要对销售页面和非销售页面予以区分,非销售页面不允许填写投保人相关信息,进入销售页面应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保险公司应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应在销售流程的各个环节以清晰、简洁的方式保障消费者实现真实的购买意愿,不得采取默认勾选、捆绑销售、限制取消自动扣费功能等方式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投保人应在完全自主操作下完成购买服务,他人不得在线代填投保单。同时,要针对保险合同条款单独展示,重点内容应特殊标记,确保消费者具有充足的知情权。除此之外,互联网小额保险公司要确保回溯信息储存、传输、使用安全,严禁篡改回溯信息及证明资料。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后)

【参考文献】

①吴剑、孙蓉、丁俞希:《普惠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及其优化——基于小额保险的国际经验》,《西南金融》,2020年第1期。

②白桦、陈金东:《互联网保险监管探析》,《科学决策》,2020年第5期。

③陈辉:《互联网保险:从“新要求”迈向“新高度”》,《中国银行保险报》,2020年7月6日。

责任编辑:吴成玲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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