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办案既要“案结”更要“事了”

法官办案既要“案结”更要“事了”

法官办案不仅要有把案子“结出去”的责任,更要有“定分止争”的境界,主动化解矛盾纠纷,把本职工作融入社会治理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人民法院工作要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就要努力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将法理、事理、情理有效融合。

案结事了,重心应在“事了”上。一审终局是最佳效果,但实践中衍生案件数量不少,一个一审案件,可能衍生出二审、再审、执行等若干个案件,甚至引发长期信访。一些案件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当事人却对裁判结果不满意,症结在于法官没有下足“事了”功夫。有的法官以为,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应过多干预,不作判后答疑,只求“结案了事”,不求“案结事了”。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法官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要认真聆听各方声音,尊重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公平正义观,积极追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结事了,必须处理好“案结”与“事了”的关系。“案结”是基础,“事了”是目的。如果说“案结”打开的是“法结”,“事了”解的就是当事人的“心结”。实现“案结”是法官的法定职责,追求“事了”则是让当事双方心服口服。只有这样,人民群众才能从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显然,“事了”的标准更高,要求法官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善于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能理解的思维、易接受的方式来解释法律、化解纠纷,以最高的效率、最低的成本,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有最大的获得感。

案结事了,必须有“纠纷终结、舍我其谁”的担当。法官办案不仅要有把案子“结出去”的责任,更要有“定分止争”的境界,主动化解矛盾纠纷,把本职工作融入社会治理创新。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都要绷紧“案结事了”这根弦,不能“我判我的,你执行你的”,要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本环节、本程序,防止将矛盾上交下移。比如法官在写判决时,要把双方的权利义务表述准确、清晰,提高生效裁判的可执行性。院庭长更要有担当、敢作为,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

案结事了,必须让各类纠纷找到最佳解决途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并不意味着打官司越多越好。纠纷产生了,要努力让公正以最佳方式、最快速度实现。与诉讼相比,调解更加简捷、省时、经济,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办案中应当加大调解力度,把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调解要讲究质量,不能当时调好了,事后不履行,甚至进入执行程序。调解要有实质内容,想方设法让更多调解案件当场过付,推行调解违约惩戒条款,促进自动履行,彻底终结矛盾纠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甲天日前在全省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上说

(本报记者  徐锦庚整理)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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