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族聚居区涉彝族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探析

汉族聚居区涉彝族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探析

由于历史和地域原因,长期以来彝民聚居区的自然环境相对恶劣,社会生产力、交通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部分地区自给自足的经济仍占主导地位,加之受经济发展、库区移民等因素影响,近年来彝族群众流入汉族聚居区居住人数逐年增加,因不同民族在生产、生活上的习惯性差异,造成矛盾纠纷日趋多样,给公安机关的服务和管理带来了较大困扰,现就如何做好汉族聚居区涉彝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作一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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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彝汉杂居矛盾易发的原因分析

彝族居民和汉族居民因生活地域、文化背景、历史沿革不同等原因,造成生产生活、民风民俗等差异,当彝民流入汉族聚居区居住后,因这些差异存在,彝汉纠纷频发。

(一)生活习惯上存在差异。“彝家有传统,待客先用酒”是彝族祝酒歌里的一句。彝族群众历来好客,对待朋友热情周到,接待朋友必用酒是其传统习惯。但人在大量饮酒后,情绪高度亢奋、易激动,分辨能力弱,行为举止不受自我控制,行为不计后果,极易引发矛盾纠纷,从而扩大成为打架、斗殴等流血事件。

(二)家禽、家畜的养殖方式上存在差异。在彝区,彝民的家禽、家畜多以放养为主,而汉族群众家禽、家畜多以圈养为主。彝民流入汉族聚居区后,个别彝民未及时改变养殖习惯,形成家禽、家畜粪便影响环境卫生和家禽、家畜破坏周边群众农作物等情形,造成矛盾多发。

(三)民风民俗上存在差异。彝族有一种 “毕摩”文化,彝民在家庭发生变故、重大事件、重大决定前和重要节日等情况时,通常都会邀请“毕摩”来为家庭祈福,趋吉避凶。这种祈福活动通常在夜间进行,伴随着敲打声和说唱声,且一般持续时间较长。这些活动影响周边群众休息,容易造成矛盾多发。

(四)矛盾纠纷化解处理方式上存在差异。彝族群众发生矛盾纠纷后,通常整个家支都会参与处理,且他们多以“德古”调解为主;而汉族群众发生矛盾纠纷后,通常只有当事人及家人参与处理,且都是按照法律法规来处理。因此,彝族群众和汉族群众发生矛盾纠纷后,他们在参与处理人数和处理方式上存在差异,一旦处理不慎,极易引发矛盾恶化、扩大。

二、对做好汉族聚居区涉彝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对策建议

从近年来的统计数据分析,彝民流入汉族聚居区居住人数逐年增加,如何做好汉族聚居区彝民服务管理工作,是事关辖区治安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课题。

(一)加强法律宣传,让彝民学会用法律来规范和保护自己。彝民在法律知识和文化素质方面相对欠缺,要通过法律知识宣传,让他们逐渐学会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一是营造良好的学法用法氛围。在利用报纸、电视、法制课、横幅、入户走访等传统宣传手段进行法制宣传的同时,更要充分利用QQ、微信公告号、微博、网络等现代媒体,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能力,从而让广大彝民群众置身于一个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之中,使其主动学法守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二是有针对性的开展送法上门活动。要充分考虑彝民的知识水平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法律法规知识,通过开展送法上门、入户走访等活动,采用拉家常、摆龙门阵等方式向彝民群众宣讲,提高彝民的法律素质和能力,指导其如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加强走访、帮助,使彝民尽快融入当地生活。彝民流入汉族聚居区后,在生产生活和风俗习惯上与当地居民具有较大差异,当地党委政府和村(社)组基层组织要主动作为,及时帮助彝民尽快适应当地生产生活方式,减少与当地居民之间的摩擦。一是要让彝民感受到党的温暖和政府的关怀。彝民初入汉族聚居区定居,与当地的生产生活习惯和方式不合,容易被当地群众孤立。当地政府应主动作为,深入彝民家中,了解其家庭和生产生活情况,通过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符合条件的,积极将其纳入低保等民政救助体系,在彝族年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时及时开展慰问、救助等方式,让彝民充分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地方政府的关怀,从而积极适应当地的生活,主动配合好当地政府的服务和管理。二是村(社)组基层组织主动作为。彝民到汉族聚居区定居后,村组基层组织应主动作为,主动帮助指导彝民及时转变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尽快融入当地的群众生活,帮助他们与周边群众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减少与当地群众的摩擦,防止发生矛盾纠纷。

(三)高度重视涉及彝民的矛盾纠纷调解,防止事态恶化扩大。彝民群众和汉民群众在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纠纷处置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其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化解,极易恶化扩大,从而引发打架斗殴和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一是强化预警,提前介入,掌握工作主动。加强情报信息收集排查,全面掌握辖区涉彝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一经发现,立即介入,掌握工作主动权,力争在矛盾纠纷初期将其化解,防止事态恶化失控。二是创新工作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入彝族“德古”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公安机关可在本辖区,有选择性地培养一个或者多个懂法且“倾向”公安机关的彝族“德古”。当涉彝纠纷发生后,“德古”协助公安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公安机关也可通过“德古”加强对辖区彝民的管控。这种方式,既有利于涉彝矛盾纠纷化解,又有利于公安机关对辖区彝民的管控,还尊重了民风民俗。三是重视证据收集,晓之以理。介入矛盾纠纷后,首先因将事情的经过调查清楚,收集整理相关证据,为后期调解不成,依法处理创造条件。对于矛盾纠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类,尽量调解处理,化解矛盾,不将矛盾激化。在调解中应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摆事实,讲道理,调解的过程,也就是一个法制宣讲的过程。四是坚持依法化解,注重事后跟踪,防止反复。调解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依法进行化解,不得将一些不能适用调解的案事件进行调解处理。对于已经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要坚持进行事后跟踪和回访,防止当事双方反复,导致矛盾恶化、激化、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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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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