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领导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领导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运行中,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最大限度激发了全党创造活力,又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好、运用好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

中国共产党是按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的政党,一开始就把民主集中制作为自己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党的领导工作、组织工作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规范,对于党的组织巩固、壮大,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要确保党的团结坚强有力,确保党的领导能力、领导水平不断提高,从制度角度来说,必须坚持把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到党的领导工作和组织建设实践中。

一方面,要在党的领导工作中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领导是中国革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胜利的根本保证。百年实践表明,只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才能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团结凝聚全体人民努力奋斗。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工作制度。按照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各级党委(党组)都要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委(党组)要善于观大势、抓大事、管全局,所有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由党委(党组)集体作出,而不能由个人决定,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要把握好重大问题和日常具体工作的界限,既要防止名为集体领导实为无人负责,又要防止个人专断。要落实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定期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制度,建立征求意见制度,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报备制度。

另一方面,要在党的组织建设中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章明确了民主集中制六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包括坚持“四个服从”,坚持党的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坚持集体领导,善于发挥下级党组织的积极性,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禁止个人崇拜。要全面落实这些原则,特别是要坚决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民主集中制是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国家治理体系各部分关系的根本原则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实践中,我们还形成了一系列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的各方面制度。中国共产党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充分发挥我国政治制度优势,既要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要保证国家治理体系各部分依法履行职责。这就有一个如何处理二者关系的问题。民主集中制就是正确处理这个关系的根本原则。

一方面,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核心与国家治理体系各个方面的关系,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治理体系是由众多子系统构成的复杂系统,这个系统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企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都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形象地说是‘众星捧月’,这个‘月’就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棋局中,党中央是坐镇中军帐中的‘帅’,车马炮各展其长,一盘棋大局分明。”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科学论断,深刻指明了在我国政治制度全局中,党的领导与国家治理体系其他部分之间关系的本质。

另一方面,党是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实现方式是多方面的。通过设立在国家政权机关及群众团体里的党组发挥作用,是实现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群众组织领导的重要方式。党组作为同级党委的派出机构,坚决执行党委对国家政权相关机构、经济文化组织、群众组织重要工作的决策,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起保证监督作用,这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民主集中制也是这些党组及基层组织在自身建设、履行职责方面的根本工作原则。这些设立在国家政权各机关、各个经济文化组织、群众组织里的党组及基层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里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是自身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党委是起领导核心作用的,各方面都应自觉向党委报告重大工作和重大情况,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做好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作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各个政权机关、经济文化组织、群众组织在依照法律法规与各自章程履行职责时,设立在其中的党组、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在这些政权机关及各类组织中贯彻落实的重要保证。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问题必须遵循的根本工作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使国家权力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对各项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作出决定。同时,民主集中制也是我国各个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根本工作原则。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本身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人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运用和必然要求。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人民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对由自己选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同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的行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的国家机关权力运行中的运用。

历史证明,民主集中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特点,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最大制度优势,是党和国家保持生机活力的重要法宝。对比当今西式民主制度遇到的制度僵化、否决政治困境,民主集中制的优势在国家治理比较中彰显得淋漓尽致。

(邓纯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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