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版权保护是啥样

中国古代版权保护是啥样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沉淀了汗牛充栋的优秀文化遗产,尤其体现于春秋战国以来脍炙人口的作品。从现代版权法的角度来说,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并符合版权保护条件。然而,我国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制度肇始于清末,以1910年清政府颁行《大清著作权律》为标志,比1709年英国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即《安娜女王法令》晚两百年。人们不禁要问:版权制度既然是技术尤其是印刷传播技术发展的产物,并且造纸术对于作品的固定和传播也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而活字印刷和造纸术属于我国古代四大发明,为何版权制度肇始于西方而不是中国?这既是一个饶有趣味的话题,也是国内外学术界存在一定争议的问题,值得认真检视。特别是在我国版权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版权制度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的当下,包含版权制度在内的现代法律制度仍然内涵了一定的传统法律文化土壤,以史可以明鉴,思考我国古代版权保护问题,利于正本清源、取得共识。

中国古代版权意识的觉醒

在我国古代社会,就作为国家颁行的法律制度来说,缺乏版权保护制度。但是大量史实表明,不能因为我国古代社会没有颁布版权保护法律、建立明确的版权制度,而否认在古代中国存在版权保护。“版权保护”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固然是最重要的方式,但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没有制定、实施版权制度并不等于完全不存在版权保护,通过公权管制措施、私人自力救济也是不可忽视的方面。此外,版权保护意识也属于版权保护范畴。作为一种权利意识和观念,我国古代的作者和出版者的权利意识觉醒较早。有观点即提出我国古代的版权意识“觞于唐五代,发展于两宋,成熟于明清”。

中国古代社会传统的文化观念和氛围,决定了作者对于现代意义上的版权之人身权保护和尊重的重视。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从留存的一些作品来看,至少现代版权制度中作者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都受到了重视。例如,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流传至今很多作品都有作品署名,体现了对于作者署名权保护的意识,与现代版权制度中的署名权保护接近。我国古代社会的文告保护或者作者、出版者在图书上的铭记禁止翻刻,旨在防止作品被随意篡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代版权制度中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当然,上述情况有可能是基于明确学派创立者的姓名,或者是统治者为维护正统皇权思想、保护图书出版者的利益使然。无论如何,其一方面体现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也实现了对作品作者或者作者群体署名权、作品完整权的保护。

中国古代印刷技术的出现,尤其是宋代毕昇发明的活字印刷术的应用与推广,使得图书印制、出版的成本大为降低,结束了过去“手抄”时代图书印制、出版不能获利的局面,进而相应地也为图书盗版提供了温床,一些未经许可的出版商擅自印制、出版相同的图书,使得盗版在印刷技术推广后日益猖獗,在客观上提出了保护版权的需要。此外,我国古代文人替他人写作而收取一定的金钱或者实物作为报酬,也可以视为古代版权之财产权萌芽的体现。

此外,我国古代存在以保护作品相关权益为核心的版权意识,也可以从自然权利的角度来理解。根据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人们对于自己的劳动成果享有自然的财产权,这可以说是一种质朴的应然权利。实际上,不只是在我国古代,在更早的人类社会早期就存在这种质朴的自然权利观念。

中国古代保护版权的两种形式

关于我国古代版权保护争议,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如何看待自隋唐以来特别是宋代以来官府发布的禁止未经许可的版本翻刻的“文告”。有观点认为,其体现的是封建君主实施文化控制的手段。实际上,这些文告措施本质上是我国古代版权保护的形式,在法律性质上类似于今天对版权的行政保护手段。这种行政保护手段的必要性,直接源于我国印刷技术发展的影响。在我国古代雕版印刷技术发明和应用之前,由于印制出版成本过高,图书印制出版无利可图。作者为了宣传自己的观点和思想,往往不惜手抄后传播。隋唐以来雕版印刷技术的应用改变了这一状况,印刷出版图书日益增多,且成本大大降低,进而引发盗印行为。正是这一情况唤醒了刻印出版者的权利意识。到了宋代,活字印刷技术的发明和推广,进一步促进了图书印制出版的革命,申请官府发布禁令文告的保护形式日益增多。例如,北宋神宗继位(公元1068年)前,朝廷曾下令未经国子监许可,“禁擅镌”《九经》。南宋嘉熙二年(公元1238年),祝穆刊印《方舆胜览》,向当时两浙转运司申请文告保护,并获得批准。为防止擅自刻印,其在书中专门警示“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乞行约束,庶绝翻版之患”。这种通过申请官府发布文告形式的保护,具有个案色彩,需要由申请人申请并予以批准才能获得禁止他人“肆意翻版”的结果。如果实践中出现擅自翻刻的情况,则依旧可以申请官府保护,要求翻刻者毁版。这种保护形式一直持续到了明清时代。例如,曹士珩《道元一气》系明崇祯刻本。该版本告白:“倘有无知利徒,影射翻刻,誓必闻之道借彼公案,了我因缘。”

除了上述形式外,以牌记、铭记等形式体现的自力救济也是我国古代社会作者和刻印出版者保护自己权益的惯常形式。现有相关文献引用最多的例子之一便是南宋时期《东都事略》的牌记“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该牌记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版权保留声明。上述自力救济形式的出现,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古代社会作者和出版者相关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在封建社会长期缺乏版权法律制度的背景下不得不采取私人自救的形式维护自身权益。这一点类似于在我国古代缺乏专利制度的情况下,人们不得不对于“祖传秘方”之类的技术秘密采取自我保密手段。

以上讨论表明,我国古代社会存在版权保护不容质疑。但是,这种保护和近现代以来作为法律制度的版权保护不同。由于缺乏保护版权制度,由官府颁发文告形式的保护具有碎片化和个案化特征,并不能惠益所有作者和出版者。据资料考证,能够成功申请官府保护的人往往具有特定身份,并非任何作者或者图书刻印出版者都能够采取这一形式获得保护,这与版权制度对于所有版权人和相关主体平等保护完全不同。不仅如此,古代官府对刻印图书的禁令保护,本质上是版本的保护,与版权制度对于作品的保护不同。这种保护,侧重于维护刻印图书的原貌,类似于今天版权制度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一定程度上对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的保护。至于版权中的财产权保护,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而财产权是版权中的实质内容。这与我国古代商品经济不发达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关于我国古代版权保护措施,还有以下几点值得总结与思考:其一,官府的版本保护、以禁令形式的文告保护,主要针对的是刻印出版者,并非作者。从现存史料看,无论是文告榜文还是铭记、牌记,主要围绕刻印图书者,而不是作者。从现代版权制度的基本精神看,作者在版权制度中处于主导地位,版权制度立足于对作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其二,官府的行政保护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效果有限。在中国古代经济社会环境中,刻印出版者寻求公权救济,并且对于违反者可以要求处罚。这虽然具备了一定的版权行政保护特色,但由于地域、范围和对象所限,最终的效果远不能达到版权制度下带有普遍性适用的效果。此外,古代地方政府颁布的所谓公据、碟文、榜文等在法律规范的层次效力上不高,与国家层面的版权制度也不可相提并论。其三,在前述相关保护措施中,刻印出版者通过牌记、铭记、印记等形式“告白”,无疑体现了权利人的维权意识的觉醒。这些自力救济措施,对于今天的版权保护制度仍具有启发意义。因此,从版权法律文化的角度来说,留存下来的相关史料,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中国近现代版权制度的诞生及其影响

就我国古代而言,封建王朝实行文化专制主义,旨在确保皇权的至尊地位,在法律文化层面是义务本位而不是权利本位,所以很难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版权保护的私权观念及私权保护制度。而且,尽管印刷术、造纸术均为我国所发明,其广泛应用确实造就了版权保护的需要,但在封建社会中长期实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缺乏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扼杀了版权法律制度的产生基础。而西方国家在17世纪完成工业革命,自由商品经济开始出现并不断发展,不仅为作品流通、传播及财产价值实现奠定了基础,而且促进了知识产权的私权观念的产生。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版权制度特点的版权法首见于自由商品经济发育较早的英国。

而到了清末,我国进入近代社会,图书出版业空前繁华,很多出版机构应运而生,日益重视应对盗版之害。同时,清末我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也伴随着技术和文化产品大量涌入中国,以及关于版权保护的观念。不仅如此,随着西方在华势力范围的渗透和图书类作品在华的流通,西方国家对于清政府颁行版权法律等保护其在华利益的诉求日益强烈。在这种背景下,1903年清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的《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明确地规定了版权问题。1906年清政府颁布《大清印刷物专律》,在1908年又颁布《大清报律》,明确提出了版权的概念和保护要求“凡报中附刊之作,他日是以成书者,得享有版权之保护”。加之当时印刷技术与设备的更新,使得图书盗版活动异常猖獗,对于借鉴西方版权制度、保护作者和出版者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还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清末相关人士对于版权制度的宣传和极力主张对于中国制定首部版权法律也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例如,当时的梁启超、严复、张元济等大力倡导在中国引进版权制度。

在上述背景下,1910年清政府终于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大清著作权律》。其之所以被公认为我国第一部版权法,就是因为该法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了作者是作品的主人和法律保护的主体,彻底改变了过去零散的官府文告和自力救济措施侧重于刻印出版者的保护的局面,是真正具有现代版权制度特色的版权法。虽然该法颁行后清政府很快覆灭,但是不可否认,其具有的法律文化意义,尤其是宣誓作者对作品享有专有权利的现代版权观念,对今天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来说仍然具有重要启发意义与价值。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注: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新兴学科建设项目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赵奕:《中国古代版权保护试论》,《图书馆杂志》,1995年第3期。

②赵晓兰:《从古代萌芽到近代初熟——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历史演变》,《中国出版》,2012年第11期。

③杨文森:《浅论中国古代的版权意识》,《兰台世界》,2012年第21期。

④胡长云:《中国古代无版权制度问题之探析》,《出版发行研究》,2015年第3期。

⑤杜希林:《我国古代、近代的著作权保护探析》,《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8年第3期。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