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边”制裁的法治破局

“单边”制裁的法治破局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以中国的新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在这样的顶层设计之下,就某些西方国家和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粗暴干涉中国内政,对我国和我国公民和组织进行“单边”制裁的状况,我们的应对应该分为三个层次:短期见效的直接应对策略是近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下文简称《反外国制裁法》),直接针对“单边”制裁采取反制措施;中期策略是完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公民、组织合法权益;长期发挥作用的策略则是继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落实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机制和相关路径,突破西方对我国的遏制和打压,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

《反外国制裁法》实施迈出了涉外法治建设的积极一步

2021年6月,《反外国制裁法》公布并实施。相较于中国商务部在2020年9月和2021年1月先后出台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行政命令,《反外国制裁法》是有力反击外国对中国滥用的制裁和长臂管辖的法律武器。该法是典型的阻却法,规定了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和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反制措施、反制工作机制以及有关组织和个人的义务。作为占全球经济比重17%以上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2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超100万亿元,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近40万亿元,《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实施意味着我国所采取的相应反制措施具有主动权和威慑力,可以在拿起法律武器更好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获得切实的外交谈判优势,达到“以斗争求团结”的目的。

《反外国制裁法》旨在保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以及我国公民与组织的合法权益。就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以及相关个人和组织,我国可以采取的反制措施包括: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这些都是在我国境内采取的反制措施。此外,还有“其他必要措施”这一兜底条款,从而为我国利用双边或多边条约,和其他国家联合采取反制措施留出了空间,也意味着反制措施可能不限于境内。

《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这条规定表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范围不限于境内组织和个人,也包括境外组织和个人,而且后者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行为也有可能发生在境外。《反外国制裁法》还规定,前述组织和个人如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既包括境内的合法权益,也包括境外的合法权益。该法与此相似的规定还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就意味着《反外国制裁法》这条规定是具有域外效力的,并且赋予了我国法院域外管辖权,涉及到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境外行为的管辖,以及对我国公民、组织境外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法院就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境外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境内合法权益的行为管辖,实质是基于影响原则,即发生在一国境外的行为对该国境内有影响,该国可以主张对该境外行为的管辖权。就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境外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境外合法权益的行为管辖,则是基于保护原则。

此外,《反外国制裁法》在实施过程中还涉及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衔接的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对于管辖权的规定过于保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我国法院对境外当事人行使管辖权,需要以下任一地点在我国境内: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并没有基于影响原则或保护原则行使管辖权的规定。我国法院是否能直接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境外的行为进行管辖,对我国公民、组织境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不无疑问。由此可见,为使《反外国制裁法》具有域外效力的条款得到切实实施,需要对相关法律作出修改完善,构建更为积极的司法管辖权体系。

加强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设,推动全面保护

当前,就外国国家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以及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状况,我国依据《反外国制裁法》采取的相应反制措施,常常是被动的,也是碎片化的。为全面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我国公民在境内、境外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域外适用法律的体系性建设。适度的法律域外适用,不仅可以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我国公民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国际治理和国际新秩序建设。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内容。

回顾法律域外适用的历史,美国对其内国法广泛的域外适用为其他国家创造了先例。欧盟、法国、德国、韩国等都颁布了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其他国家开始运用自己的内国法作为推行其外交政策的手段。在很大程度上以内国法处理跨国争议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范式。在某些情况下,内国法作为国际治理的工具开始替代国际法。法律域外适用在各个法律领域、在世界各地迅速扩展,更多当事人将国际问题诉诸内国法院。美国率先行使并不断扩展其法律域外适用,从反垄断法和证券法到其他商事法律,进而扩展到非商事法律,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领域不断扩大,从人权、环境到劳动领域,大有以其内国法替代国际法进行国际治理的趋势。美国凭借其超强的经济地位,迫使其他国家接受其法律域外适用,以牺牲其他国家利益为代价谋求政治、经济利益。

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条款也有其积极意义,在缺乏法律规则的领域,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条款可以填补这一漏洞。在全面系统的国际协议达成之前,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条款可以作为暂时的替代。与此配合的域外管辖为受到侵害的原告提供了寻求救济的场所。域外管辖权的行使还可以促进其他国家对条约义务的遵守。中国的大国担当也体现在以国内法适度域外适用促进国际治理,兼顾与其他国家具有域外效力法律的协调。

建设域外适用法律体系,需要在对各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我国国内法进行梳理,根据我国国家利益、对外政策、国际法治布局,统筹规划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与积极的司法管辖权相辅相成。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条款需要我国法院予以实施和贯彻,现在较为保守的司法管辖权显然无法适应这一要求。积极的司法管辖权体现为放松管辖权行使的实际联系标准,扩大保护管辖权,纳入影响原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中确立的行使管辖权的“最低限度联系”标准,其具体内容是:如被告为自己的利益,有目的地利用法院地的商业或者其他条件,以取得在法院地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进而得到法院地法律上的利益与保护,则被告与法院地之间具有最低限度联系,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我国法院管辖权行使的实际联系标准过于严苛,在各国都积极扩张管辖权,维护本国利益的背景下,可考虑将“实际联系”的要求放松为“合理联系”“适当联系”,借鉴“最低限度联系”标准,赋予法院在管辖权上一定的裁量权,以便及时有效地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影响原则和保护原则是各国扩张管辖权的基础,我国在《刑法》《反垄断法》中也有涉及。我国要构建更为积极的司法管辖权体系,需要在民事诉讼法中扩大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纳入影响原则。

以“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国际商事争议在线仲裁,带动“单边”制裁的法治破局

我国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同时也关注双边贸易投资谈判、区域性自由贸易区谈判,以及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我国于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一带一路”已成为当今世界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国际合作平台,各国共享这个平台带来的机遇和成果。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倡导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霸权主义,引导国际社会共同塑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建设新型国际关系”,实现对西方遏制和打压我国的破局。数字经济时代,在协助“一带一路”国家建设信息网络,提升信息通讯技术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打造在线“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原本只在互联网商事争议案件中进行探索的在线仲裁方式以其高效、经济和便捷的用户体验,让学界和实务界都认识到网络仲裁方式并非只是便宜之计,而是可以成为常规的仲裁方式。为此,一些知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在其最新版仲裁规则中都明确规定了庭审方式包括在线庭审方式。国际商事调解的程序较之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更为灵活,在线国际商事调解在技术上有充分保障。

目前,我国在杭州、北京、广州设立互联网法院,审理基于互联网产生的民事、行政案件。就传统线下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积极试点线上诉讼,并提出健全线上诉讼规则,包括诉讼主体提交电子化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法院开庭审理案件采取在线视频方式,以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内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各级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并要求互联网法院深入探索办案平台建设、在线诉讼流程、新兴技术应用、在线诉讼规则,形成智慧司法的实践样本,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对在线诉讼适用范围和主要诉讼环节在线程序做出规定。我国完全可以建设技术中立、平台中立、高效经济的在线“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平台,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我们可以通过建立经济、高效、普惠型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将其打造成为国际公共产品,实现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共建共享,打破西方对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垄断。

(作者分别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博士、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

【参考文献】

①沈红雨:《我国法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构建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改革—兼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和禁诉令机制的构建》,《中国应用学》,2020年第5期。

②廖诗评:《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现状、问题与完善》,《中国法学》,2019年第6期。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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