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关注 蹭冬奥热度可能承担哪些法律风险

焦点关注 蹭冬奥热度可能承担哪些法律风险

北京2022年冬奥会将于2月4日开幕。从筹办至今,冬奥会赢得全民关注,掀起了“奥运热”“冰雪热”。冰雪运动及相应配套设备、服装、场馆等产业迎来一波蓬勃发展,但也有一些与冬奥会无直接关联的企业打出了“冬奥”旗号,蹭热度、搭便车的意图十分明显。那么,违规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不正当地蹭冬奥会热度,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风险呢?

受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都有什么

某地一火锅店擅用“奥运”“东京奥运会”等标识被罚案引发广泛关注。该火锅店于2021年7月25日、26日通过微博发布了含有“一起看奥运、不可辜负的美食、东京奥运会、如果我是运动员”等话题及宣传其菜品的商业广告内容。上述未经许可使用的“奥运”“东京奥运会”文字,属于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目的是为提高商业影响并宣传自身餐饮品牌,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因此该火锅店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专门立法保护可追溯至2002年。为保障北京2008年夏季奥运会的顺利举办,国务院于2002年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专门行政法规。为适应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势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举办要求,国务院于2018年6月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并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条例》首先明确了获得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据此可知,除了大家耳熟能详的与奥林匹克相关的名称、徽记、旗帜、格言、“五环”标志图案之外,本次北京2022年冬奥会与冬残奥会的筹办为奥林匹克标志家族带来了新成员。2015年12月15日,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成立,作为独立事业法人负责组织、协调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全部筹备和举办工作。北京冬奥组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并获得公告的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北京2022”“BEIJING 2022 OLYMPIC WINTER GAMES”等,以上均依规予以保护。

禁止六种擅自商用行为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财产所有权利的唯一拥有者。主办国奥委会及奥组委在获得国际奥委会的授权后,可设计标志、徽记、吉祥物等。《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第四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由此可知,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商业使用属于禁止范畴,为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学习、欣赏而使用则不适用该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五条明确了“为商业目的使用”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以下六种,分别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如果有经营者擅自为商业目的使用了奥林匹克标识,可能承担哪些责任呢?《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售山寨版“冰墩墩”“雪容融”或侵著作权

2019年9月17日,北京冬奥组委发布了2022年冬奥会的吉祥物“冰墩墩”和冬残奥会的吉祥物“雪容融”。此后,除了官方销售渠道以外,山寨版吉祥物玩偶、手办、贴画等也流入了市场。殊不知,这些山寨版吉祥物的制造者与销售者都可能因涉嫌著作权侵权而被追究责任。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试听作品等。“冰墩墩”“雪容融”的形象设计独特,通过造型选择、动作设计、颜色搭配等结合冰雪运动元素来表达奥林匹克精神,符合“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的特征,属于美术作品。

北京冬奥组委已就“冰墩墩”“雪容融”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山寨版“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手办等构成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制造者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销售者若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也应承担责任。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前述行为,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甚至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笔者也提醒销售商应对所售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授权进行审查,注意留存合同、收据、发票等交易及付款凭证。

另外,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冬奥会相关活动时,若需使用“冰墩墩”“雪容融”美术形象以及其他相关作品,应为作者署名并注意使用的目的、方式、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影响,避免侵权风险。

蹭冬奥热度隐性营销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有的商家会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搭便车”“蹭热度”的隐性营销行为,实际上,商家若并非北京冬奥组委官方认定的供应商,而在商品包装、装潢上或者广告宣传中随意使用“首钢滑雪大跳台中心”“冰立方”照片、图形等标识或者“冬奥专供”“国家队指定用品”等字样,这种隐性营销行为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对于前述两个法规的衔接适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使用方式,应符合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二是该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它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主张权利的主体,应该是认为其合法权益被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并造成损失的经营者。如“首钢滑雪大跳台中心”“冰立方”均为冬奥会比赛场馆,属于与奥林匹克运动具有较强关联的元素。若在滑雪设备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其照片、造型或图案等,容易使消费者误认该商品和冬奥会存在关联或者特定联系,可能欺骗、误导消费者。尤其是非官方指定供应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商品的包装、装潢、吊牌、标签等处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冬奥专供”“国家队指定用品”等字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需要提醒的是,取得授权许可的也应依约依法规范使用。

此外,法官提示,观赛热情应肯定,直播转播需三思。按照行业惯例,大型体育赛事主办方通常独占性地授权专业媒体进行赛事的摄制、解说、直播及广播等。若有观众在赛事现场进行解说、录制并通过平台直播以谋取“打赏”等商业利益,则可能不正当地损害他人依据授权合同取得合法转播权利,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情况下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社交或直播等网络平台转发或转播已公开播送的冬奥会赛事视频或相关集锦亦存在法律风险。若相关视频符合视听作品的标准,那么擅自转发可能构成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成玲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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