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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刚:千古风流看苏轼(5)

传播环境的改变使皇帝看到舆论的力量。对于帝王来说,这种现象必须加以处理,必须以行之有效的办法替代传统儒家的做法。虽然是否有必要将其上升为一起司法事件还有待商榷,但乌台诗案的立案与传播环境的改变确实有一定关系。

作为法律案件,我们关心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审判。我们可能在戏剧舞台上看过,先审讯,再判决,最后执行。这种情节只发生在戏剧中,不是真实的宋代的司法实践。宋代司法制度的特点是鞫谳分司。“鞫”是审讯,“谳”是判决,二者分属于两个独立的机构。负责审讯的人不会介入判决,同样,负责判决的人也不会提前介入审讯。就乌台诗案而言,审讯由御史台负责。御史台成立专案组,称为御史台根勘所。审讯得到的结果称为供状,现存约40篇苏轼的供状。到此,审讯工作完成。

判决由大理寺负责,称为检法,即从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中筛选出适合苏轼罪状的条目,并根据条目进行判决。当时的法律条文包含三类内容:一是律,即从唐代留下的法律;二是敕,即历代帝王出台的命令;三是《宋刑统》。判决的结果是“当徒二年,会赦当原”,即原本要判两年徒刑,但依据一些赦令,苏轼可以免罪。这是大理寺的判决结果。结果一出,御史台的几位御史连续上书,请求严惩苏轼,但他们也无法明确指出大理寺的判决在法理上的错误。他们只是认为这样的结果起不到惩戒作用。

在审讯机关和判决机关意见无法统一的情况下,这个案件被移交至审刑院。审刑院负责案件复核。我们现在依然能够看到以审刑院判决文书为基础做成的文本。审刑院的判决有两个特点:一是简化了御史台提供的供状,将苏轼在与他人交往中提到的关于讽刺朝政的内容删除了,尤其是与苏辙之间的交流,都不算是罪证了;二是它不仅支持了大理寺的判决,还罗列了更多敕令以证明苏轼是可以被赦免的。审刑院的结论是“原免释放”。

这时要由皇帝作最后的判决,皇帝首先承认大理寺和审刑院在法理上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或许是考虑到御史台,又或许是考虑到政治影响的问题,皇帝将苏轼贬到黄州,并用了一个词叫“特责”,也就是在法律之上的皇权所作出的责罚。乌台诗案中,皇帝的特权并不是一开始便介入的,而是在司法程序走完后作出的裁断。遭遇乌台诗案是苏轼的不幸,但从审理过程看,它体现着传统中国法治的高度。

主持人:乌台诗案前,北宋的风气还是比较自由的。在此之后,会不会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

朱刚:肯定产生了不好的影响。制度保证是言论自由的前提。御史台、谏院的官员虽级别不高,但却有权力与更高级别的官员争论。在宋代,这种情况被称为台谏。台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言路畅通。然而乌台诗案属于另一种情况。我想,以他人所作诗篇作为罪证的人,并不是真正替皇帝抱不平的人,而是借此机会攻击政敌罢了。也就是说,这只是这些政客为攻击政敌而找到的一种方法。此后便延续了这种不良风气,从对手的文字中找出攻击的内容,作为政治打击的一种手段。长此以往,很容易变为互相报复。实际上,这种事情也确实在旧党和新党之间发生了。

在这方面,苏轼确实受到较深迫害。他曾自述,多年来受到的政治攻击,对手几乎都用同一种手段,即从文字中找材料。“前后相似,专用此术”。从党争的角度看,党争的形势改变必然引起政策的改变,政策改变后,挑出之前文章的错误则非常容易。北宋中后期,官场上逐渐形成这种不良风气。不过,这种不良风气的形成与传播环境改变也有一定关系。我认为,宋人对这一问题并没有想出有效对策。对待乌台诗案,有人表示同情苏轼,也有人觉得苏轼咎由自取,大家都各执己见,未有统一结论。

责任编辑:范璧萱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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