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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如何理解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专家

莫纪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全面、系统、深入地阐释了“中国式现代化”这一宏伟蓝图,回答了中国共产党人新时代的历史使命和任务,指明了中国式现代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之路。虽然,习近平总书记在阐释中国式现代化时并未提及法治,但在报告第七部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特别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可见,中国式现代化为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那么,我们如何理解把握“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呢?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中国式现代化顺利推进的政策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励精图治、攻坚克难,取得改革发展各项事业重大成就,开创崭新局面,得到广大干部群众衷心拥护和国际社会高度评价。

2014年1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调研时首次提出“四个全面”,并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言简意赅、精辟深刻,既有战略目标又有战略举措,既统揽全局又突出重点,每一个“全面”都有其重大战略意义,相互之间密切联系、有机统一。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逻辑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一个都不能少的三大战略举措,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动力源泉、法治保障和政治保证。从每一个“全面”之间的具体关系看,也都是彼此联系的。其中,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同时又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也就是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如期实现之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成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内涵、新目标。而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又为其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而且,无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都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来推进。

由此可见,中国式现代化包含法治现代化的内涵,而且没有法治现代化的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也不可能实现。基于法治现代化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必然的逻辑联系,突出强调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必然要求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必须要扎扎实实推进法治建设,而且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法治是现代化不可分割的重要逻辑内涵。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历史进程,反映了人类社会从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传统农业社会,向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现代工业社会发展的历史特征。它是一种全球性的时代发展趋势,也是世界各国、各地区发展的必经之路。

新中国建立以后,现代化一直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奋斗目标。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1992年党的十四大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对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具体路线图也作了集中性阐述,并首次提出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两个一百年”的分步骤实施战略。为了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向前发展,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这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现代化理论和建设方针、政策的继承和发展。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以“现代化”的要求来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属于“现代化”的基本范畴;另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以往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完善和发展,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内涵的不断补充和发展。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从加强政法工作的角度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了新的阐释,提出了很多具有启发性的论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总的来说,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由此可见,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首先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缺少了法治保障,一切都无从谈起。

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为法治现代化提供了制度基础和实践依据。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这是对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法治现代化”实践样态的科学表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总抓手”。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成和完善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国式现代化”具体实践形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们已经踏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日益增长的要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共同富裕,都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顺应事业发展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加以推进。”也就是说,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为法治现代化提供了理论、制度基础和实践依据,也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乃至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的远景目标,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事业,不断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总体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和历史使命,我们必须高度予以重视。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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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苇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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