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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国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4)

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治国家建设

(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前半句很好理解,强调的是法律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后半句则是强调良法的重要性。从理论层面看,法律分为良法和恶法,违背人民意愿、损害人民利益的法律就是恶法。现代社会中,推行法治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有法律的层面,还要追求良法和善治。什么是良法?基本的判断标准是,这一法律条文是否符合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十一个坚持”中的第四个方面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每年都要作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的报告指出,一年来,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2827件,其中,书面寄送的2282件,通过备案审查在线提交平台提出的545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围绕推动新近出台的重要法律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督促制定机关及时修改、废止与新近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不相符合、不相适应的规定。合宪性审查旨在保证法律与宪法相一致,消除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树立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

(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经历两次修改,一次是在2015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另一次是在2023年3月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2015年的修改,明确了立法权限,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健全了保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机制和程序。同时,此次修改还针对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等问题,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力图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法律化。比如,强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要正确处理立法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要成为我们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法律制定出来后,要依靠执法、司法部门真正发挥作用,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

责任编辑:范璧萱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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