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决定》关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六个环节的规定
《决定》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方面,提出要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可以看到,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方面,特别强调了要推进法律服务和法治人才培养。为什么要强调这两点?通过法律服务,可以为海外的中国企业和公民提供领事保护与服务。此外,还可以鼓励中国的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律师事务所到国外设立服务机构,为海外的中国企业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因此,法律服务是涉外法治工作的一个重点,它可以弥补执法和司法的不足。同时,也要强化法治人才培养。在国外提供法律服务,既要懂国外的法律,外语也要好,因此法治人才培养也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六个词在《决定》中的分布来看,“立法”出现9次,“执法”和“司法”出现14次,“守法”和“法律服务”出现2次,“法治人才培养”出现1次。由此可见,在这六个环节中,执法、司法这两个词出现的次数最多。那么,能不能说执法、司法就高于立法?不能这样说。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决定》中有“法”字与具体的法的名称结合的内容,这些从广义上看也是立法领域的。因此,《决定》对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的改革重视程度大致上是相当的。但是,守法与立法、执法、司法不在一个层面。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服务”出现2次,“法治人才培养”出现1次,这就说明它们也是法治工作的重要环节。
其一,从“立法”一词来看,包括加强政府立法审查、探索区域协同立法等,特别是在第九部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明确把“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其二,从“执法”一词来看,包括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深化安全领域国际执法合作、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等。
其三,从“司法”一词来看,包括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等。司法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司法非常重要。
其四,从“守法”一词来看,包括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同时也强调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这说明,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中,守法也是重要一环。
其五,从“法律服务”一词来看,包括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
其六,从“法治人才培养”一词来看,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方面,法治人才培养也是涉外法治工作机制的一个重要部分。
(四)《决定》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规定
我们主要从一般性规定、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以及特殊领域法治体系等方面来理解。比如,从一般性规定来看,《决定》的第九部分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说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决定》的一个重要制度目标。从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决定》对它的阐释涉及法律体系、法律法规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法规体系,这些体系都可以归纳到法律规范体系中。从法治实施体系来看,《决定》极大地丰富了它的层次和内涵。从法治监督体系来看,《决定》中提到了监管体系、管控体系、防控体系。从法治保障体系来看,《决定》中提到了保障体系、服务体系、保护工作体系、信息平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决定》还从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涉外法治和基层治理体系三个角度丰富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领域范围,进一步诠释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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