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治发展与创新发展
高质量发展以创新为第一动力,所以,高质量发展应该是发展型的法治,同时具有创新的特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创新方面有诸多论述,提出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推动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推动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优化组合和更新跃升,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
以数据为例,数据是新型生产要素,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引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这是中央文件首次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但是目前,我们在以数据为生产要素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比如,数据确权问题。
202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可以说,至此我们确立了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
在数字经济领域,我们同样需要新的法律、法规来应对。比如,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法律主体?在现阶段,社会对这一问题还有很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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