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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锦前:以高质量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4)

四、法治发展与绿色发展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注重同步推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环境、绿色低碳,是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法治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相应的生态化、绿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近年来,我国在绿色发展方面的法治建设成效显著。第一,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贯彻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写入宪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有关理论和实践成果在宪法文本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第二,2015年1月1日,中国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过多次修改和征求民众意见,特别是新增了对环境违法行为多项严厉处罚措施,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2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以法治手段引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次修正,降低环境与资源保护犯罪入罪门槛,将环评、监测弄虚作假纳入刑事制裁范围,强力震慑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加快推进党内法规建设。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写入党章。党的十九大将“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写入党章。在此背景下,我们制定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专项党内法规。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王瑱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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