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拓信贷市场,促进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发展(2)

核心提示:现在很多中型企业贷款并不算难,真正难的是小企业和微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小额贷款公司连续五年都干得非常好,就可以申请办成金融公司,金融公司五年也干好了,将来搞社区银行就可以同意它转为社区银行。有些民间资本宁可搞民间融资,也不愿浮出水面,是因为他们看不到前途。我们把一个美好前途摆在他们面前,很多人都会去做好人,做合规的放贷人。

第二,贷款业绩评价制度创新。用利率覆盖风险是小企业贷款商业可持续的前提。小企业有较高的失败率,因而对小企业贷款要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和及时的核销制度。如果我们考察一个微型贷款的企业,我个人认为要有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那种理念。风投公司投了十个企业,能够成功两三个企业,它就把失败的企业的风险全覆盖了,它就能够盈利了。作为微小企业,既然是利率覆盖风险,有些微型企业贷款的利率刚开始的时候很可能达到30%多,经过几轮贷款以后,它的利率能够将下来。微型贷款基本上是从小金额高利率开始,然后逐步放大金额,逐步降低利率水平。在这个过程当中,它所出的风险就是用高利率冲销的,所以对于微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要用高利率及时冲销。非常可喜的是财政部今年公布500万元以下中小企业贷款核销新办法,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有了这样的容忍度。在我们对企业信贷员考核过程当中,其实也应该有单独的考核办法,不怕他出风险,他的收益减掉他的风险之后,得到的纯利润高于别人的利润,就应该是一个好的信贷员,而不能不让信贷员不出风险。金融经营的就是风险,想要金融不出风险是不可能的。不是不出风险,而是风险抵扣后利润水平的高低,这是考核微型贷款信贷员的一个标准。

第三,贷款组织方式的创新。对于小企业的贷款,可以由大银行专设部门办理;可以由社区型银行办理,我关于社区型银行的概念就是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经营的银行,我个人认为可以叫做社区银行;也可以由专门的贷款公司办理。对于小企业贷款,由独立的小法人办理,能够更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与大银行的独立部门和独立的贷款公司相比,大银行的人员成本和制度协调成本是高于一个独立的贷款公司的。因而,我非常欣赏2006年银监会出台的贷款公司这种新型机构,但是那个机构刚开始只是金融机构全资附属的,2008年又出台了一个能够由社会资金介入的贷款公司,我认为这是比较好的。为什么呢?大家想一想,一家大型银行,它如果设立一个专门的小企业贷款部,它在招聘员工时,可不可以由这个部门单独设一种进人标准和专门的薪酬标准,可不可以有这个部门专门的利润考核标准?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事实上“行内行”协调成本很高。而作为一个独立法人注册发展,在人力成本、管理成本和协调成本上都能够降低下来,这也降低了交易成本。这里解决的是大银行做小业务的矛盾。

对于社区银行来说,应是做小企业贷款的主力军,它有独立运作的优势。但是社区银行由于它吸收存款,要有一定的规模才有利于抗风险,因而社区银行要是批的太多了,或者是规模太小了,也不是特别好。但是我个人还是认为社区银行应该是未来做小企业贷款业务的主力军。

另外还有一种组织方式,就是只贷不存的贷款公司,它是独立承担风险的贷款零售商。我最近一直提倡搞只贷不存的贷款公司,尤努斯2007年来的时候跟我说这个贷款公司是瘸腿的,是不行的。我为什么这样提?因为中国情况和世界上很多情况不一样,中国存款市场发展得很充分,竞争激烈。在这方面,中国的合作基金会有惨痛的教训,过多的小机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最后容易酿成系统性风险。所以,让一些机构不吸收存款,用自己的钱做资本金,再设一两个批发机构为他们提供资金服务,这样就可以更好地控制风险。这类新型贷款组织的本质特征是贷款零售商。

 

第四,监管方式创新。我建议由地方政府承担一些与金融业务有关的机构的监督责任,即把各类不吸收存款而办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除了小额贷款公司以外,还有融资租赁公司(就是商务部批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吸收存款,但可以做融资租赁业务)、典当行,还有最近银监会协调管理的担保公司(根据规定担保,公司的管理责任是交到地方上了),还有股权投资基金等。凡是不涉及到公众存款业务的,在统一法规的前提下交给地方政府监督管理,很可能效率更高。而凡是涉及公众资金的金融业务,必须由一行三会进行严格监管,这是监管体制。

对于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我今天只讲贷款公司,其他类型的就不讲了。贷款公司的风险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贷款公司有可能变相吸收存款,这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最担心的,就是当它放贷资金不够的时候,它就会变相吸收存款。第二个风险,如果它管理不善,它从金融机构批发资金,就有可能拖累批发资金的金融机构。这是这类机构的两个风险。

怎么样化解这些风险呢?我想提这样几个建议:第一,授权地方政府对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监管的内容是什么呢?一是对股东进行教育让其承诺不变相吸存。这次浙江办小额贷款公司的时候,所有的股东谁想投资都要上培训班,你要投资的时候要有股东承诺书,要承诺不会变相吸收存款,如果吸收存款的话,按照刑法承担刑事责任。二是打击变相的吸存行为,因为公检法是由地方为主设置,这个责任应该交给地方政府。三是依照刑法处置变相吸存引发的风险。刚才只是说变相吸存的人要让地方政府打击,还有他变相吸存之后引发社会风险怎么办?这要按照刑法处置,而不要按照监管法规了,一按照监管法规处置又会引发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是否要出钱的问题了。

第二个建议,由批发者监督贷款公司运行的资金安全问题。刚才说的是两个风险,一个是变相吸存。一个是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运营不好会拖累批发机构。对此类风险我谈三点认识,一是承担起监督责任。谁批发钱,谁就应该对自己的钱负责任。银行贷款管理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要了解你的客户,我们要给一个大企业放款的时候,你是不是要了解这个客户?这个大企业你要审个够吧?所以,资金批发者要对贷款公司进行充分审查,要制定审核办法。二是从理论上我们要认识到给贷款公司批发资金,风险会小于给单一大客户。如果一个亿的资金贷给一个企业,这个企业一倒闭的话,这笔资金会暴露在风险之中,尽管说好企业倒闭的风险概率小得多,但是他只要一倒了,这一个亿损失就很大。但是,如果你把一个亿贷给一个贷款公司,他要贷给几千个客户,这几千个客户怎么可能同时倒掉呢?所以,贷款零售商倒下的风险要小于一个实业企业的风险。三是我们可以在实践过程中探讨一套跟踪贷款零售商风险的方法,要在贷款的集中度、贷款的质量和贷款的止损点等方方面面做工作。我们听说有的大银行已经开始去做这种批发业务了,希望他们能够在这个过程当中总结经验。国开行引入欧洲复兴银行的技术之后与台州商业银行合作,技术是和资金一起走的,是先有贷款人员的培训,后面才有资金的跟进,还有后面的监督。

第三个建议,银行监管者要对资金批发行的资质和批发资金比例做出限制,防止风险传递。银行要做这种批发业务的话,有的银行自身风险管理非常好,它可以去做批发业务。自己的风险管理都不好的,它就不能够做这种批发业务。而且为了不让零售商的风险过多地拖累大的机构,应该对于大机构能够给零售商的资金批发比例有一个限制。就跟限制单一客户比例是一样的,甚至可以低于单一客户比例要求。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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