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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暐:反腐的关键在于制权(2)

(三)靠严密的规章制度,规范公务员廉洁从政

德法两国的法制都比较健全,特别是在预防和治理腐败方面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不仅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强,而且抓住了防治腐败的关键。除了宪法以外,他们还先后制定了,《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守则》,法国还制定了《反贪污法》,对政府行政和公务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有明确、具体、严格的规定。应该说,在德法两国,公务员钻空子,搞腐败的空间是非常小的。

比如,德国在接受礼物和好处方面的规定:部长、国务秘书级的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不能接受任何礼品礼金。政府各部门的一般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可接受价值15欧元以内的礼物,但必须向上司报告,绝对不准收受现金。对圣诞等重大节日,公务员收到邀请函,是否出席,也作了规定,必须经过上司批准,而且只能收印有该公司名称作广告的小礼品,否则,将会受到查处。

再比如,法国的公共市场招标制度。法国的公共市场包括国家和地方行政机构,以及国营企业投入市场竞争的项目与工程, 分为公共工程、产品供应和服务3 种,掌握公共市场的机构有国家行政机构及其所辖单位,地方行政机构及国营企业。法国每年公共市场的项目与工程达25万个, 公共市场每年的成交额达74亿法郎,占法国国民生产总值的9%,国家是最大的买主。为避免权钱交易,相关法令对工程招投标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对于超过9 万欧元的项目必须按造价分等级立项招标,在法律的监督之下公开选择项目承包人。公共市场招标方式有开放式招标、限制性招标、实行简单的竞争招标、协商市场等几种形式,具体方式根据工程的数额确定。在法国,一个部委要就一个业务项目进行招标投标,必须经过项目预算人、项目主管、项目主管的上级、财务监督、公共会计等多道关卡的审查签字,这些人又分属于不同的领导关系。因此,个别人要想违规操作捞取好处是相当困难的。

由于德法两国各种法律比较完善,加之公务员法制意识较强,所以政府部门中很少发生行贿受贿的问题,重大行贿受贿案件更是很少发生。

(四)靠透明的权力运行,促使公务员廉洁从政

公开透明是德法两国政府行政的一条主要原则,也是廉政建设中最具特色的地方。这一点,给我们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

我们在德法两国考察时发现,所有的政府机关,门前没有卫兵站岗,全部向群众开放,可以随便出入。为了加强对政府办事程序和结果的全过程监督,德法两国政府部门在公共服务领域 中, 坚持“ 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将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技术机密的事项全部公开,充分利用报纸、电视、 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具体事项的办理结果、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扩大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比如,德法两国的审计署,对政府部门的审计结果全部予以公开。在招投标领域,政府一律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重大项目在全欧洲范围内进行。政府各部门均备有本部门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任何公民和媒体均有权查阅,并可提出质疑,政府部门必须做出解答,否则,公民可向法院起诉。政治家讨论问题,政府部门研究工作,法院审判案件等,老百姓只要感兴趣,就可以随便去旁听,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德法两国都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从总统到一般公务员,都必须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的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做出报告。政府官员上任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财产状况的清单,以接受审查和监督。政府每3年对政府官员的财产变化情况作一次评估报告,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一旦发现官员所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而该官员又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的,即视为非法所得予以惩处。

这样,德法两国行政权力的运行全部处于“阳光”之下,处于公民和媒体的监督之中,从而促使公务员不得不廉洁从政。

责任编辑:采编二部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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