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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暐:反腐的关键在于制权(3)

 

(五)靠有力的监督制约,驱动公务员廉洁从政

德法两国都是奉行三权分立的法制国家,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发展,都形成了独立化、多元化、网络化的监督制约机制。既有专门监督机构,又有分散于各部门的监督网络;既有行政法制监督机构,又有公共生活透明委员会等社会监督体系。主要包括:

一是议会监督。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它不仅拥有立法权和财政权,而且还拥有监督权,即监督政府的政治方针、政策和政府成员行为的权力,具体包括质询权、调查权、倒阁权和弹劾权等,可以对政府行政进行有效的控制。

二是审计监督。德法两国都设有审计法院,是国家的最高经济监督机关,主要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财政法的执行,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不受被监督部门的制约,因此能够严格履行职责,具有较大的威慑力。

三是司法监督。司法机构完全独立于行政机构,不受行政机构的任何干涉,能够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四是新闻媒体监督。德法两国都实行新闻自由,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是掌握在政府手里,大多是独资和合资的股份制企业,都以盈利为目的,依法享有高度的自由。它们可以报道政府、政党内部的任何情况,只要内容属实,不泄露国家机密,即属合法,而消息来源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对消息来源进行调查。其地位非常重要,被称为继立法、司法、行政之后的“第四种权力”。为了占有读者,它们一般都雇有耳目,专门收集政府要员和公务员的政治丑闻和绯闻。他们的丑闻和绯闻一旦曝光,就得引咎辞职。比如促成德国统一的前总理科尔,就是因为政治献金案被曝光后,而被迫下台的。

与此同时,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的政党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上司对部下的监督体系也是相当完备的,形成了全社会多视角的监督网络。

(六)靠严厉的打击惩处,警示公务员廉洁从政

在打击惩处方面, 德国最为严厉,体现了三个并重的原则。一是精神处罚和经济处罚并重。法律明确规定对贪污受贿和渎职的腐败分子可以判 1至 1 O年的有期徒刑, 并处以赔偿经济损失。判刑1年以上均会由法院判决的形式剥夺公务员身份,由单位予以开除,养老、医疗保险均会被剥夺;被判1年以下刑事处罚的,由单位纪检部门劝其离开公务员队伍,工资和福利待遇等仅保留原待遇的三分之一。公务员一旦被剥夺公职身份,不仅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受到极大影响,而且其社会信用记录也会留下污点,直接影响到个人今后的生活,此举目的在于极大限度地提高腐败成本。二是对受贿者处罚和行贿者处罚并重。不仅强调对受贿者严惩,对行贿者也给予严厉惩处。三是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和违法中介组织的处罚并重。企业的行贿行为或者中介组织违法行为,除了追究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将该企业或中介组织的名单公布于众,通过行业协会对违纪违规者,在行业中给予限期停止业务活动和罚款处理。

法国对贪污腐败有着严格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处罚条例。法国政府执行欧盟1997年在布鲁塞尔签订的有关处罚贪污腐败公务员的公约条例,对构成贪污腐败罪的公务员判处10年徒刑和15万欧元罚款,与德国略有不同的是,公务员被开除后养老和医疗保险均予以保留,这主要是出于对人基本生活的考虑。 

德法两国的各级官员,对自己管辖的工作人员,有责任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工作人员出了问题,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领导责任。另外,德法两国很重视与国际反贪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他们在追捕逃犯,追缴赃款赃物方面,力度很大,成效显著。在德法两国,腐败分子很难有藏身之地,不管他们跑到哪里,跑到世界任何地方,都能很快将他们缉拿归案。

责任编辑:采编二部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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