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三个网络在技术上趋向一致,在网络层面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在业务层面各有侧重并互相渗透和交叉,在产业层面面向信息服务大行业,打破各自界限进行逐步融合,在监管层面明确各方关系与职责,构建新型的信息服务监管体系。从内涵上看,三网融合包括技术层面的网络融合与业务融合,管理层面的机构融合与法律融合,以及市场层面的产业融合和企业融合。三网融合不仅是国家应对金融危机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培育战略型新兴产业的重要任务。实行三网融合,有利于节省资源,减少不必要的投入,提高国家的信息化水平,推动信息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也有利于我国更好的参与全球信息技术的竞争。
20年前,西方发达国家就实现了三网融合。欧盟的组织机构融合较早,法律体系也最为先进。欧盟各国中,英国是最彻底的执行监管的国家,这与其法律先行的理念有直接的关联。对其而言,网络融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改造老的电话网,它们大都是二三十年前建造的,大量使用铜线,还应用了许多技术标准不同的设备。2003年,英国成立新的通信业管理机构,融合了原有电信、电视、广播、无线通信等多个管理机构的职能,在固定与移动网络间进行无缝切换,使英国民众尽享数字融合带来的便利,极大地促进了网络融合的产业发展。
美国组织机构融合最早,但由于联邦政府体制的原因,本地州政府存在特许制度,电信运营商要提供视频业务仍需获得州政府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因此其三网融合的发展速度也因为地方政府对广电行业的保护而进展缓慢。对于电信业和广电业的混业经营,美国政府的态度经历了从禁止到支持的变化。初期,为了保护新生的有线电视业,避免处于垄断地位的电信公司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排挤有线电视公司,联邦电信委员会禁止电信公司混业经营有线电视业务。经过二十年的发展,美国政府认为市场已经发展成熟,便废除了禁止令,美国《1996年电信法》是一份基石性文件,它为三网融合扫清了法律障碍。
多数东亚国家,受到历史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影响,三网融合的步伐较慢,政策措施也相对谨慎。比如韩国的电信和广电监管部门与中国政府设置机制类似,也面临着具体政策上的相互制约,其管理机构及监管体系仍是分离状态,尽管电信运营商几年来都在为IPTV的商用积极筹备,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政策,韩国IPTV始终滞后于全球发展速度。2008年,韩国成立了新的融合管理机构——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从体制机制上进行变革,统一负责韩国电视广播、通信和新传媒相关业务的监管,同年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案,法律的支持使韩国IPTV的发展打破了原来瓶颈。
我国从1997年4月在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提出“三网”的概念以来,政策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是隔离阶段:1997年—2001年。政府出于监管的需要,严格要求双方不能混业经营: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明确要求电信部门不得从事广电业务、广电部门不得从事电信业务,双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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