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7)

核心提示:从电子行业的角度看,投资开发热点主要出现在物联网、云计算、触摸屏和地理信息产业。如果技术安全保障跟不上,信息化速度就要慢一点;如果金融安全得不到保障,资本化速度就要慢一点。信息化和资本化是推动我国当前和今后20年进入中等发达国家的两个轮子,也是发达国家现有的轮子。

二是转变阶段:2001年—2006年。随着入世、市场化的推进,逐步放开对双方的管制。2004年底国家发改委提出,在条件成熟时,推动电信和广播电视市场相互开放、业务交叉竞争。

三是推动阶段:2006年—2009年。广电和电信行业及其监管部门都开始希望进入对方的业务领域:“十一五”规划中再次强调,要积极推进三网融合,在技术和整合基础设施资源方面,对推进三网融合作了明确的要求。2008年,国务院、广电总局和工信部分别推出自己的三网融合政策。其中广电要求各省区市在2010年底完成省级网改造,准备发展三网融合业务,但是许多省区市的省级网整合并未完成。这期间电信运营商的光纤网建设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双方都具备或即将具备发展三网融合的技术、网络基础,所以双方都积极推动甚至在局部试点三网融合业务。

四是落实阶段:2010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确定2015年全面实现三网融合。

在三网融合上我们会遇到很多挑战和机遇,其中安全问题是核心。三网融合使用过程当中,解决安全问题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当务之急。三网融合涉及技术融合、业务融合、行业融合、终端融合及网络融合,但本质是业务的双向进入。目前中国网民数量已突破4亿关口,三网融合后,原有的广电用户也可以很方便地接入互联网,网民数量将迅速攀升,如此大规模的用户数量将为监管工作带来重大挑战。

在组织管理方面,目前对于未来三网融合的监管模式有如下三种构想:

1、实行分业务监管,这种模式最为可能。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主要任务”中“加强市场监管”里提到:“广电部门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政策法规要求,加强对广播电视业务部门的业务规划、业务准入、运营监管、内容安全、节目播放、安全播出、服务质量、公共服务、设备入网、互联互通等管理;电信部门按照电信监管政策法规要求,加强对经营电信业务企业的网络互通互联、服务质量、普遍服务、设备入网、网络信息安全等管理。”这个思路还可以从“加强技术监控系统建设”的描述中略见一斑。方案提出:“适应三网融合要求,统筹规划建设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监控系统,充分发挥现有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监控技术平台、广电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系统的作用,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不断提高监控能力,为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文化安全提供技术支持。”

2、延续多头管理,这种模式最为现实。三网中信息安全问题最大的是互联网,相比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内容安全管理最为难办。目前我国互联网的管理用的就是“九龙治水”的模式,电信部门是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宣传、公安、安全、广电等部门是互联网的重要内容管理部门,外宣部门是网络文化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管理部门。推进三网融合的“基本原则”中也提出:“切实加强三网融合条件下宣传媒体的建设和管理,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注重社会效益,改进和完善信息内容监督方式,把新技术运用和对新技术的管理统一起来,提高监管能力,加强部门协同,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

3、成立统一管理机构,这种模式最为有效,但最不容易实现。从国外经验来看,融合监管更具优势。例如,美国和英国都是采取统一的监管机构进行融合监管,极大地促进了网络融合产业的发展。反观我们国内现状,成立统一的管理机构或许最为有效,但最不容易实现。为加快推进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深圳市将成立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的三网融合工作领导小组,加大领导和协调力度,领导小组设在市科工贸信委。同时,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安全专责小组,专门负责三网融合信息安全工作。

在法律法规方面,我们遇到的挑战主要是原有法律与三网融合的要求相冲突,或原有法律的规范界定模糊。对电信市场的经营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所以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放开电信市场是有法可依的。对广电领域的管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电信运营商若试图进入此领域必须获得广电总局批准。广电部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也没有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

责任编辑:陈航舟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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