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建言三:建立对监管部门的问责制度(2)

监管建言三:建立对监管部门的问责制度(2)

    “事态总是这样毫无悬念地得到平息。但按下葫芦浮起瓢,‘三聚氰胺’问题解决了,但‘瘦肉精’事件又爆发了,后来者‘染色馒头’不依不饶,这是因为此前政府都是采取救火式处理方式而非‘防火预警机制’来处理此类事件,这无疑是无法彻底解决中国食品[5.94 1.71%]安全问题的。”海南大学食品学院教授任光华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在任光华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不应该只满足于惩处肇事企业和商家,对监管部门的问责也是应有之举,虽然并不能肯定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都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甚至腐败有着必然联系,但政府绝不能因此而放弃对他们的追责。从一定意义上说,政府维护公信力必须这样做,公众对此也应该有知情与监督的权利。

 

    在这几年各地处理的大大小小的食品安全事件中,记者注意到,很少有行政监管部门因此而受到上级的严厉问责。而现实中,监管不严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经营者的“道德匮乏”在前,安全监管防线的“集体失守”紧随其后。

 

    以此次媒体曝光的“馒头事件”为例,报道中的一处细节典型地反映了当地监管部门的严重失职,为逃避工商部门的检查,每到抽查时,公司不让检查人员进车间,并只把没有问题的“样品馒头”送检。如此缺乏责任心的检查当然能让肇事企业“如入无人之境”一般毫无顾虑。

本文关键词: 单学刚 网络 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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