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吴川市一名见义勇为者因在“勇为”过程中致人伤亡,遇到了索赔、亡者家属起诉的困境。就在社会各界热议此事时,吴川市决定按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见义勇为者致人伤亡案。这一解决方式能否推动见义勇为法律困境的化解?《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见义勇为遇司法困境
针对吴川市相关部门作出决定,将此事定性为交通事故一事,北京律师胡胜岳认为,上述定性总体上没有错误。
但他同时认为,在法律条文上并没有“见义勇为过度”这一规定,如果考虑这种情形的话,可以将“正当防卫过当”作为参考。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凌华坤目睹嫌疑人骑摩托车抢劫他人,他随后驾车追击劫匪,该行为符合正当防卫。
据了解,凌华坤见义勇为行为所引起的争议,是近年来司法在面对见义勇为行为时存在问题的折射。几年前,南京彭宇案曾引起公众质疑,不久前的天津许云鹤案再次引发公众探讨。
记者在北京市采访时,很多受访者向记者坦言,难以再向摔倒的老人伸出援助之手,甚至有人告诉记者,“父母特意叮嘱过,老人跌倒了千万别扶”。
造成上述情况的,究竟是道德缺失还是司法无力?
江苏省仪征市的一名法官曾经办理过此类案件,他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见义勇为是一种良好的道德风尚,是在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思想觉悟驱使下进行的,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所提倡的。但见义勇为一般具有很高的人身危险性,现实中常发生因见义勇为使行为人或其亲属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况。另外,见义勇为者受到人身伤害时如何救济?我国法律也还没有明确规定。近年来出现的因见义勇为引起的索赔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基于不同的认识,也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这名法官分析说,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无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及适用意见中的一些规定,可以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依据。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是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更是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些规定可作为见义勇为索赔案件的处理依据。但这些规定对见义勇为的司法保护还是不够充分。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认为,对于一些有争议的见义勇为事件或案件的判罚或处理,首先应该强调的是,具体到一个案件的裁决或一个事件的处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媒体所接触掌握的事实、证据也许是不尽相同的。媒体披露的信息、公众作出的判断,未必就真实、全面、准确。因此,在不全面了解事件的情况下,尽量不要妄自对法院的裁判进行评论。
“从另一个角度说,我们也要强调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在裁判一些涉及社会伦理、社会诚信、社会道德的案件时,应该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职能是随着社会进步而发展的,但是至少在中国目前环境下,司法需要承担一定的引导社会风尚的责任。尽管在有些判例中,可能由于取证困难等问题的客观存在,最终裁决可能不利于行善者,但是可以通过裁判结果对社会公众进行引导,对公众的善行进行肯定,也能达到引导社会风尚的作用。”王敬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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