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如何突破司法困境(3)

见义勇为如何突破司法困境(3)

保障有力需统一立法

“见义勇为涉及的问题是全国性的,并非一省一市独有,因此必须全国统一立法。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但其奖励、救助标准应不低于全国性立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

针对目前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姜明安建议,“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法,或由国务院制定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这样做一举四得,一是有利于鼓励广大公民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遏制目前部分公民见死不救、见难不帮的道德滑坡倾向;二是有利于统一解决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致伤、致残、死亡给其本人和家属生活带来的极大困难,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三是有利于打击对‘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见义勇为公民实施报复的坏人,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四是有利于消除部分见义勇为公民因困难长期得不到救助,生活陷入极端困境而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姜明安还表示,见义勇为立法的主要执法部门应是民政部门。除此以外,公安和劳动、医疗卫生、财政等其他部门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也都有一定的职责,“应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保障其各司其职。同时,统一立法应明确规定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的对象、标准、方式、资金来源等内容”。

莫纪宏认为,将精神文明法制化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之一。“见义勇为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所作的道德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见义勇为有利于树立社会正气,打击各种歪风邪气,净化社会风气。为了保证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必要的、对在见义勇为中受到损失的公民予以补偿的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予以规范化和具体化。一方面应该对见义勇为者予以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另一方面也要对见义勇为者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经济上的实际困难给予必要的财政上的扶助,以激励公民更好地与社会不良行为作斗争,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社会公德、捍卫法律尊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记者了解到,已经施行10年的《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将进行修订。对于此次修订,法律专家一致认为,为加强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见义勇为行为的保障力度,应当将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另据了解,针对“英雄流血又流泪”、助人者成被告的情况,广东省深圳市法制办今年9月透露,已将《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列入深圳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法制办正在调研起草该条例,助人行为社会鼓励制度、助人者受帮助制度、助人行为免责制度和助人行为免予起诉制度将是条例的主要内容。

此外,一些业内专家还提出,可以借鉴国外一些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

莫纪宏介绍,在美国,有一种《好撒玛利亚人法》,这部法律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有的叫《好撒玛利亚人法》,有的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好撒玛利亚人法》对于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但是,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的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该法原则上是重点保护医疗人员、警务人员、消防人员在紧急事件中,救助受伤人员时不必因抢救中出现的问题而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上述人员疏于救助或是救助方式错误或是有意延误。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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