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宏观经济调控中的政府失灵(3)

论宏观经济调控中的政府失灵(3)

2、政策滞后效应。政策的滞后效应是造成宏观调控中政府失灵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时间,各项政策对经济的运行发生作用也需要时间,这就会出现政策的滞后效应。这种滞后效应,有时会使政策措施的结果与预期的宏观调控目标相距甚远,从而导致宏观经济调控中的政府失灵。政策的滞后性可分为内在滞后和外在滞后两大类。内在滞后是指制定和执行政策所需要的时间,这种滞后往往会使决策迟缓,从而贻误宏观调控的有利时机,致使宏观调控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外在滞后是指政策实施后对经济运行发生作用所需要的时间。这种滞后会给调控力度和调控时间的把握带来极大的困难。如果调控力度和调控时间不足,就会达不到调控目标,或达到目标后很快出现反弹,就象1985到1992年的宏观调控那样;如果调控力度过大,坚持时间过长,就有可能使经济运行走向宏观调控前的反面,即把过热调为过冷,把过冷调为过热。在这方面,我们也是有一些经验教训的。有些问题尽管大家的认识还很不一致,但都是值得研究的。如1993年下半年开始的以治理通货膨胀为主要目标的宏观经济调控,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到1996年顺利实现了国民经济运行的“软着陆”,这次宏观调控取得的成就是不容否认的,但对这次宏观调控力度和调控时间的把握在理论界是存在争议的。因为从1997年开始就出现了经济增长增幅的连续多年的下滑,以致于又不得不立即采取扩张的政策,以拉动经济的增长。当然,有些问题可以归结为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但如果不发生东南亚金融危机,情况又会是怎样的呢?那种认为紧缩过了头的观点是否有一定道理呢?就此后开始的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而言,所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不容否定的。但当2003年上半年我们刚刚(或者说尚未)走出通货紧缩的阴影时,紧接着又出现了新一轮的局部经济过热。幸亏党中央审时度势,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实施了主动的有预见的宏观经济调控,才避免了经济过热的进一步发展。总结1992年至2002年(2003年由于受非典影响,是一个极为特殊的年份)宏观经济调控的经验,是否也存在着由于政策的滞后效应而引起的政府失灵呢?

可以说,当前的宏观经济调控又到了一个关键阶段,现有的政策是继续坚持下去,还是停下来,理论界又有不同的看法。如果停下来,会不会出现反弹;如果坚持下去,调控的力度和时间如何把握,会不会出现调控过头的情况,都是很值得研究的。对于这一点,我们坚信党中央会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但宏观经济调控中,政策滞后的效应是客观存在的,由此引起的政府失灵现象也是很难避免的,我们只能尽可能的减少这种政府失灵现象。

3.政府干预过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市场调节所不能解决的宏观经济平衡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以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达到预期的调控目标。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和力度往往过大,超出校正市场失灵和维护市场机制顺畅运行的合理界限。这种现象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尤其严重,这也是造成宏观经济调控中政府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

4.微观经济主体对宏观经济政策反应不敏感或不接受调控。宏观经济调控要达到预期目标,除了要把握好调控的方向、重点和力度外,一个极为重要的条件就是调控的对象,即微观经济主体必须接受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如果微观经济主体对宏观经济政策反应不灵敏,或根本不予理睬,无论多么有力的政策,都将无济于事。当微观经济主体,其中主要是企业的改革不到位,不能形成真正的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从而不能对自己的经济行为承担最终经济责任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这种由于微观经济主体不配合致使宏观经济政策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现象,也是宏观经济调控中政府失灵的一种表现。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加大微观经济主体改革的力度,重塑宏观经济调控的微观基础,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机制相适应。

除上述几方面的原因外,由于缺乏竞争和追求利润的动机,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的政府机构效率低下;由于受到不完全信息的影响导致的经济政策的局限性;由于寻租活动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等,都会引起宏观经济调控中的政府失灵。

三、防止宏观经济调控中政府失灵的主要对策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由于客观的和主观的原因,宏观经济调控中的政府失灵是客观存在的,某些政府失灵是不可避免的。但通过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改善,有些失灵还是可以防止和减少的。防止宏观经济调控中政府失灵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正确确定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宏观经济调控中政府失灵的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宏观经济调控的结果不能实现预期目标。不能实现预期目标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控政策和调控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存在问题;一是调控目标脱离实际。针对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确定正确的调控目标是保证宏观经济调控取得成功的前提。特别是宏观调控的前四项主要具体目标,必须符合经济运行的客观实际和客观需要。特别是经济增长率指标既不能定得太高,也不能定得太低。太高了,就会出现经济过热或不能实现;太低了,就会引发失业等一系列其他矛盾。同时,在确定宏观调控目标时,还要充分考虑到各种目标之间存在的互补和交替关系,使它们之间能够相互协调,通过调控后,能够全面得到改善。总之,正确确定宏观经济调控目标,是防止宏观经济调控中政府失灵的首要措施。

2.把握好宏观调控的重点和力度。正确确定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之后,把握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点和力度,就成为保证宏观调控达到预期目标的重要条件。如果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治理通货膨胀,那么,在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时,就要根据引起通货膨胀的主要原因采取重点措施。一方面,要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控制货币供应量;另一方面,还要分析导致物价总水平上涨的主要原因,从而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如果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拉动经济增长,那么,首先就要弄清经济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投资不旺,还是消费低迷,还是出口出了问题。在弄清基本原因之后,再有针对性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特别是调控的力度,由于政策的滞后效应,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既要防止调控不到位,出现反弹和反复,又要防止调控过度,把热调成冷,或者把冷调成热。

3.搞好各项宏观政策的协调配合。宏观经济调控可以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但主要应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就经济手段而言,主要是运用三大经济政策,即投资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搞好三大政策的协调配合是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前提。在我国,三大政策都是由中央统一决策的,这为它们之间的协调配合创造了最有利的条件。但是,三大政策又各具独立性,要使它们发挥合力,就必须搞好它们之间的协调配合。例如,在治理通货膨胀,抑制经济过热时,必须控制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充分发挥货币政策的同时,财政政策要积极予以配合;在治理通货紧缩,拉动经济增长时,必须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刺激消费,增加出口,在有效发挥财政政策的同时,货币政策要积极予以配合。各项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是防止宏观调控中政府失灵的主要措施之一。

4.宏观经济政策要积极稳健,防止操之过急。从经济学的观点讲,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共分为三种,紧缩的、扩张的和中性的。至于积极的和稳健的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是我们在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特定的情况下提出的,它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积极的一般被认为是适度扩张的,而稳健的一般又被认为是中性适度从松或适度从紧的。上面所说的宏观经济政策要积极稳健,则是另一种含义。即无论是紧缩还是扩张,都要积极而又稳妥。在治理通货膨胀和抑制经济过热时,要防止力度过大,造成“硬着陆”,并使经济运行走向反面。同样,在治理通货紧缩,拉动经济增长时,也要防止用力过猛,以免为新的通货膨胀埋下祸根。总之,积极稳健就是既要防止调控不到位,又要防止调控过度。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政策要积极稳健,防止操之过急外,最重要的就是要充分注意到政策的滞后效应。

5.要慎用行政手段。宏观调控的三大手段即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要综合运用。在不同的情况下,各种手段运用的力度及其配合会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要慎用行政手段。凡是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就不要轻易运用行政手段。特别是行政手段的运用,一定要适度,否则就会破坏市场机制的运行,造成各种经济信号,特别是价格信号的扭曲。行政手段的最大优点,是不需要经过太多的传导机制,见效较快,但它又会给以后的长期的经济运行带来隐患。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运用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时,更要注意这一点。2004年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取得巨大成功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主要运用了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这应当成为今后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准则。

6.在日常经济社会管理中,要防止政府越位。宏观经济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归根结底,就是要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当前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仍然是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时就指出的,我们的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就经济管理而言,政府介入经济活动仍然过深,超出了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往往更注重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而忽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因此,温家宝总理多次强调,政府一定要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能,特别是要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就经济调节职能而言,主要就是实现宏观经济调控。宏观经济调控所运用的经济手段,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而这两大政策的制定权都掌握在中央政府手里。因此,宏观经济调控的权力也只能掌握在中央政府手里,各级地方政府没有宏观经济调控的权力,他们只能无条件地执行中央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但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级政府都在那里进行所谓宏观经济调控,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说到底,就是一些政府部门不愿意放弃在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某些配置资源的权力。由于各级政府介入经济活动太深,就造成经济运行的过热或过冷不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而是政府行为的结果。如2003年下半年开始出现的这次经济过热,实际上就是地方政府主导型的投资过热。在这种情况下,宏观经济调控似乎不是对市场失灵的纠正,而是对政府自身行为的调整。而这又是在日常经济社会管理中,政府介入经济活动太深的必然结果。因此,要从根本上防止宏观经济调控中的政府失灵,最重要还是要实行政企、政社、政事和政资的彻底分开。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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