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收入不悲催:工资怎么涨才正常?(2)

让收入不悲催:工资怎么涨才正常?(2)

普通职工工资增长要快

除了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的指标外,对用人单位各类中、低层级的劳动者的工资,在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也要有一个合理的增长。这也是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两个同步中第二个同步,即“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总体要求的需要。

之所以提出社会各类中、低层级的劳动者的工资要合理增长,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工资分配和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对此应进行调整的需要。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情况,主要通过建立劳资平等协商制度来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其中,尤其要把中低端岗位劳动者工资增长作为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保证他们在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的同时,能够有稍快一点的增长,从而缩小现行不合理的工资差距,以促进调整现行不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

政府应帮助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环境,进一步减轻其税费负担,使之有能力给员工合理增加工资,又不危及企业的生存发展,资方也能获得合理的利润。对于国有企业,则需按照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办法来区别安排其工资的增长。从整个社会的平均工资增长速度来看,就是要使“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但不同行业、企业、层级的员工工资增长则应有所不同。其中,重点是让普通职工的工资增长稍快于平均工资的增长。

对于工资增长,国家只是提出了“两个同步”的基本方针和原则。需要强调的是,在具体落实时,在初次分配领域,政府决不能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去要求企业涨工资,不能走计划经济的老路子,必须用市场经济的方式方法来贯彻。

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除了低端岗位劳动者的工资必须随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相应执行外,其他员工工资的正常增长,非国有企业应该采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方式,参照工资指导线并结合本行业企业经济状况由劳资双方平等协商;而国有企业一般采取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办法安排工资增长。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增加职工的工资,都必须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为基础。这才是贯彻落实“两个同步”基本方针的正确途径。

按照《劳动合同法》,各类企业都可以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重点要做的领域在非公企业,因为非公企业普遍没有形成一个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机制。但在国有单位,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某些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调整企业内部工资结构,提高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水平,理顺内部分配关系;而一些垄断行业企业,更多地需要实行厂务公开,加强工资分配管理和监督,而不是要求他们去涨已经很高的工资。

垄断行业的工资要慢涨、少涨

近几年社会舆论对垄断行业的高薪问题口诛笔伐,批评部分央企工资水平过高,增幅过快。特别是近年来诸如电信、金融等行业职工的过高收入,已成为公众非议焦点,甚至有人把国资委管辖下的煤、电、油、运等行业,称之为“十二豪门”。

“豪门盛宴”之所以遭遇“非议”,是因为这种“盛宴”的资金来源主要不是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而形成的收入,而是以国家政策和行政力量为主导产生的收入。在行业垄断下,谁拥有垄断权,谁掌握了垄断资源,谁的工资福利就高、待遇就好,这已是现有工资分配秩序的一个“潜规则”。

垄断行业超出劳动贡献所获得的高收入,理应进行调节。国际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不少发展中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都是进行控制的,不能由其自己说了算。我们国家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也不应例外。

简言之,我国高收入的垄断行业的工资就是要慢涨或少涨,有些个别的垄断行业可以暂时不涨,因为已经远远超出它的劳动贡献报酬。

值得肯定的是,从2009年开始至今,国资委对央企薪酬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对央企工资实施“双控制”:工资总量的控制和人均工资的控制,其目的就是要缩小行业工资差距。国资委对央企实行工资双控,据我所知还没有全部完成,还在继续落实之中。因此,方向应坚持,初步效果也值得肯定,今后应进一步做好有关调控工作。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只是整个收入分配改革的一部分,要全面解决我国的收入分配关系不合理和贫富差距扩大问题,需要在更宽广的领域进行标本兼治的改革。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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